●在“互联网+”、“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热潮中,大批怀有创业梦想的年轻人规划着梦想中的创业蓝图,不懈寻找着合作伙伴、投资人,以期在创业道路上成为下一个“马云”、下一个“乔布斯”。但是,创业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有新意的项目、有活力的团队、有眼光的投资人,创业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qen
●许多创业者对法律,尤其是劳动用工法律所知甚微,对研发、市场、融资工作极度重视,对人事、财务工作疏忽、懈怠,以致企业管理失当,陷入劳动纠纷的泥淖。 9'X "a
●请诸位创业者牢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x+sSmW
近年,“互联网+”、“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了经济生活领域中最热门的词语。大批怀有创业梦想的年轻人三五相聚,规划着梦想中的创业蓝图,不懈寻找着合作伙伴、投资人,以期在创业道路上成为下一个“马云”、下一个“乔布斯”。然而,创业,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有新意的项目、有活力的团队、有眼光的投资人,创业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者对法律,尤其是劳动用工法律所知甚微,在公司设立后对研发、市场、融资工作极度重视,对人事、财务工作极度疏忽懈怠。而不了解劳动用工法律、企业管理失当的代价,就是“后院失火”,甚至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也不为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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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与创业者、“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 KjA7x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资。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w^~s4Q_>>
科技公司针对张某的起诉称,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是普通员工,张某是公司的五名联合创始人之一,张某持股20%的情况即可以证明张某的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无须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Y[UT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虽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但张某同时是科技公司的劳动者,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m%U=:u7#M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9c
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张某是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可依据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一方面,张某亦是公司的劳动者,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张某需要遵守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基于这一劳动者的身份,张某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i39_( )X
依据目前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梦想合伙人”也是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也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如果创业企业未依法与“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创业企业很有可能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向“梦想合伙人”支付高额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