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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求职者不是“试用期”的“杨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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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08  

求职者不是“试用期”的“杨白劳”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6-12-08)
蒋先生于2015年10月应聘至某医药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2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结束后,年薪八万。2016年1月25日,蒋先生被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2月3日他向省调解服务平台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合计13317.9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66.7元。(12月5日《现代快报》) kc']g:*]Y  
  这样的试用期属于违法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公司与他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被认定无效,只认定二个月。 kQ'xs%Fw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玩“试用期”的小伎俩,把“试用期”当成企业的免费打短工的廉价劳动力,许愿“试用期”以后如何的高薪酬,但是当试用期过后就是到期合同,把“试用期”当成剥削员工的工具,员工成了“试用期”的“杨白劳”。一项调查显示,有 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za]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定的很低,一些求职者为了能就业只好委屈求全。尤其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用人单位过于霸蛮,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所以“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 c(g^*8Pb  
  尤其是近几年,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用人单位抓住这一脉搏,钻法律空子,专门利用试用期使用大量廉价劳动力。并在“试用期”合同上做手脚,企图想通过这种方式,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为自己卖命出苦力的“生产流水线”,反正不花钱就可以为我所用,“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员工成了“杨白劳”,把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试用期”变成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用工”,是典型的“周扒皮”,剥削劳动力,涉嫌用工欺诈。 J0mCWtx&  
  求职者有权向玩“试用期”游戏的用工欺诈的企业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于这样的涉嫌用工欺诈企业必须依法处罚。同时对于招聘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招聘前期工作中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薪金待遇把关;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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