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难业主来“维权”?难!
北京海淀法院:物业公司频“整”欠费业主屡败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诉至法院进行维权。但现实中,总有物业公司及物业工作人员在法律途径之外“另辟蹊径”,妄图通过刁难业主实现“维权”。这样做,不仅不解决问题,还激化双方矛盾,更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而导致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V*cO<d 一次只卖5度电,侵犯业主用电权 Z|RY2P>E 王先生在某一商圈大厦内拥有一套商住房屋,由其进行商用出租。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房屋系公寓式酒店用房,但王先生购房后发现有所差异,且认为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比其他业主高,遂与物业公司产生争议。因未能协商解决,王先生自2014年起开始拒交物业费。
WyP W* 王先生就上述房屋的供电与物业公司签订有代收代缴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并需持卡在物业公司处购电。因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从2015年起限制王先生及其承租人购电,起初每日只售电一次、后逐渐放开至每日可多次购电,但每次均只售5度电。
eY{+~|KZ 上述行为导致王先生先后遭受三位承租人提前解约,理由均为物业公司限制购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王先生曾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解决,但调解未果。
~=R SKyzt 2017年初,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限电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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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m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否认限电事实并就其每次仅售5度电存在合理理由未举证证明,且在诉讼期间恢复正常售电;王先生就物业公司曾经的限电事实提交发票,就承租人的租赁和解约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北京市物业
管理办法》第33条,物业服务
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等费用的,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I`a`0/ 海淀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存在限电行为,判令物业公司就此向王先生赔偿由此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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