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载,2011年7月,吕先生受雇于力克系统公司,后任销售经理。在吕先生正式入职前,力克系统公司就与吕先生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因有机会接触公司机密,将来如果离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并在附件当中具体列出了一些不得受雇的单位,但并没有把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 2=,O)g
2014年7月10日,吕先生向力克系统公司提出辞职。20天后,与力克系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聘用吕先生为公司中国区销售总监,授权其代表赛趋科软件公司与案外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8@q2a/
吕先生离职那天,收到了力克系统公司人事经理寄来的电子邮件和快递,明确要求他在6个月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入职赛趋科软件公司。力克系统公司随后根据协议规定,按月向吕先生支付了3个月的补偿款,总计5万余元。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便在8月11日写信拒绝了该要求。 M.qE$
因不服仲裁裁决,力克系统公司将吕先生、赛趋科软件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 ?+_Y!*J2b
力克系统公司要求吕先生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支付3倍于补偿款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赛趋科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SDu%rr7sQ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吕先生按照约定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并向力克系统公司支付违约金,总计约20.4万元。同时,驳回力克系统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力克系统公司与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IQ;;[Q
看点一 !,<rW<&;
竞业限制关系存在与否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 -[}Ah NYK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不聘用原单位的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单位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iO53I^r/
吕先生入职时力克系统公司并未在协议附件中将赛趋科软件公司列入其中,离职时却加入赛趋科软件公司,对协议进行了单方修改,属擅自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因此,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协议,不应支付违约金。
#sm@|'Q%
但是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不以列举为唯一标准,而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力克系统公司与赛趋科软件公司均为自贸区内企业,力克系统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赛趋科软件公司则从事软件的销售业务,两者显然是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吕先生由力克系统公司跳槽至与其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赛趋科软件公司工作,且在吕先生离职时,力克系统公司明确通知吕先生赛趋科软件公司属于竞业限制的范畴,所以吕先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BEoF[1
看点二 o)WzZ,\F^J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放弃 HuLvMYF
本案中,吕先生认为,力克系统公司要求入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约定无效。但浦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用人单位可免除或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ak_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JArR1J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即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这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呢? 1EMrXnv,
竞业限制的实质,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竞业限制协议的本质属于合同。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但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也可以对合同生效设立一定的条件,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一般是把劳动者离职的日期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日期。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由于经济生活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变化,原来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不需要再保密了,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cC pNF `DN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提前告知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是一些地方上有规定。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sw<D{
另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sjy/[.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