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金属材料厂原职工 洪义仁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5`DH\VD.j
金属材料厂原职工 洪义仁:5年前,我被一家金属材料厂招聘为车间工人。 ~e8n yB
去年初,厂子迁到外地,我也随着过去了,厂里提供集体宿舍,我每天下班后住在宿舍里,每月回北京一次与家人团聚。 m>!#}EJ|
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下班后我在集体宿舍里吃完饭,打算下楼去找工友说点事,下楼时一不小心摔伤,造成右腿骨折,经医院诊治后目前还在家里休养。我请单位领导帮我申请工伤,但对方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外摔伤的,不能申报。可我觉得因工厂迁到外地我才住的集体宿舍,而且宿舍位于工厂院内,应当算工伤。 el%Qxak`"
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sJlKN
杨雪峰: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O#S<sa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QQZ\w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Vv]:Y]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b'S~Qj#r$
(四)患职业病的; *S4P'JSY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Lm95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iT"Itz-^#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z-rH`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是在下班后从宿舍出来下楼时不慎摔伤的,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以依法不属于工伤。 J#]yKgT
本报记者 王香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