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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南京猥亵女童案引起热议 检察官详解网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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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女童案引起热议 检察官详解网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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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KnU>K  
南京猥亵女童案引起热议,检察官详解网友疑问 l;FgX+)  
  公众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于上午11时许发布微博称: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目前,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6$;)CO!h  
  消息一出,立即引来网友大讨论,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吗?会不会因为侵害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而导致从轻甚至免除刑罚……带着网友的疑问,记者连线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刘超颖、检察官助理庞振寰。 7i8qB462  
  记者:该案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HpC4$JMm  
+FK<j;}C7  
JEkVj']?  
  刘超颖: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该案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将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内抚摸其胸部,而胸部属于性象征意义的隐私部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该案发生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影响恶劣,说明嫌疑人主观恶意很深,对这种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9r*T3=u.S  
  记者:该案是否会因为兄妹关系而对嫌疑人减轻处罚? a8U2c;  
  刘超颖:不会。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亲情关系”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亲生父母强奸或猥亵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予以从严惩处。 F!t13%yeu?  
  记者:未成年女童被侵害的照片在网上流传,让人担心未成年人隐私如何保护? laJ%fBWmbi  
  刘超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隐私应该予以保护。对于该类案件,应该慎重宣传,对被害人的图片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暴露被害人的真实身份,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害人来说,这可能是更大的伤害。 w~-d4MNM  
  记者:根据目前的案情描述,在现场的两位监护人没有制止猥亵行为,从法律角度讲,监护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9!C?2*>A P  
  庞振寰: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民法通则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均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Z'kYf   
  记者:警方曝出女童系收养的消息后,收养也成为网友关注的话题,仅从法律上来讲,养父母如果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有什么救济举措? bW3o%srxa  
  庞振寰: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条件。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童养媳、抱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可根据我国收养法解除收养关系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wZb@VG}%  
  记者:保护女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请问检察官有什么建议? a6#PZ!1  
  刘超颖: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个是很重要的。应该告诉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对她们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该怎么办,要敢于说不,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之前我们办理过一起公交车上的猥亵案件,被害人面对侵犯不敢出声、不敢反抗,下公交车后才告诉了同行的姐姐,姐姐反应很快,立即上车找到嫌疑人并报案,这才案发。同时,也要加大对公民的普法宣传,一些人没有意识到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摸一下女性大腿或者胸部等隐私部位可能涉嫌犯罪,因而肆无忌惮。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 ^aoLry&i=  
  本报北京8月15日电 魏春华 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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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8-16  
世界以痛吻我,要我回报以歌。
The world kissed me with the sadness,for singing by me in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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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08-16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亲情关系”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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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08-16  
应该告诉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对她们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该怎么办,要敢于说不,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世界以痛吻我,要我回报以歌。
The world kissed me with the sadness,for singing by me in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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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7-08-16  
新报称南京猥亵女童案震惊舆论:中国性教育需反思 Xrl# DN  
参考消息网8月16日报道 新报称,中国南京的高铁南站8月12日发生震惊舆论界的非礼女童案件。一名年轻男子在候车室众目睽睽之下,把一名未成年小女孩抱坐在自己的大腿上,公然把手伸到女孩的裙内并在她胸部摸索。 YC[c QX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8月16日报道称,事发时,男子身边坐着一对年约50岁的夫妇,看起来像是他的父母。但他们对儿子的行为毫无反应,小女孩的表情也没有丝毫反抗或异样。 Zz/ z7~{  
报道称,目睹事件经过的网友忍无可忍,把男子猥亵女童的过程拍下并上传到微博上,引发舆论哗然。南京铁路公安事发隔天对案件立案侦查,并在8月15日发布调查结果证实涉案男子已被抓获。 WYJH+"@%j  
调查显示,受害女童是嫌犯父母的养女,当局已经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嫌犯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对嫌犯父母进行调查处理。 F ~SA3M:  
针对这起事件,众多媒体刊文对中国性教育进行反思。 L%;fYi;n  
有中国媒体刊登文用“细思恐极”描述案情,并质问:“年轻男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吗?小女孩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吗?同行的大人也认为这样没有不妥吗?”“如果不是刻意纵容,这样的无知也足以让人惊骇了!” 45Hbg  
还有媒体则呼吁中国把性教育提上日程,强调“我们付出的代价已经太多了”。 q\Q'9Rl0(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中国全国法院2013年至2016年审理的性侵儿童案件达10782起,平均每天审理的案件就超过7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伤害。 7K5 tBUNQ  
报道称,今年3月,浙江萧山某小学分发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遭家长吐槽:“太直白”、“尺度太大”、“黄色”,书中涉及性教育的图片被发到网上引发大量争议,教材最后被相关部门撤回。 `NySTd)\  
新报称南京猥亵女童案震惊舆论:中国性教育需反思_《参考消息》官方网站 q?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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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7-08-16  
“南京猥亵女童案”震动全国!除了愤怒,你更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常识! ;y)3/46S  
DYrci?8Ith  
#MviO!@  
b/tc D r  
昨天,全国关注的“南京猥亵女童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警方发布消息: Zrew}0  
cV7a, *  
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警方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段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经警方调查,段某某与女童是兄妹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该女孩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警方称,警方正在对段某某的父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BqavI&1=  
AmUH]+5KT  
MM&qLAa"f  
据了解,涉事小女孩不足14周岁,涉嫌猥亵的小伙子18岁,是一名学生。 M+)ENv e  
'b6qEU#  
I9nm$,i]7  
\K lY8\c[  
这种行为为什么构成刑事犯罪? ^rGuyW#  
它和亲昵开玩笑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儿? ]; eJ'#  
亲人、熟人和陌生人在法律处理上有区别吗? d" a\`#  
昨天,我们请了一位杭州资深刑辩律师解答这些问题。 9)n3f^,Oj*  
(王小兵:“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 aU#r`D@0  
▲这次南京事件的嫌疑人是直接刑拘的,有的网友觉得重了,您认为呢? !, sQB_09C  
'oM=ZU8wo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现在披露的案件情况,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Wd7qpWItjQ  
为什么是刑拘?首先,法律界限是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综合判断的。 X@/wsW(kM\  
法律不会规定一个硬性的标准,实际上这种犯罪也没办法规定硬性标准,都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的。其次,把手直接伸进女童衣服摸胸,性质严重;公共场所,影响恶劣。 q9\(<<f|  
如果只是拍下屁股摸个脸的话,受治安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 61sEeM  
▲在某些地方,经常会有亲戚熟人邻居以开玩笑逗弄男孩子小鸡鸡,这方面犯不犯法的界限在哪儿? B"`86qc  
@HY P_hR  
猥亵儿童一般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抠摸、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手段。如果只是在亲昵儿童过程中行为举止过当,不宜认定为本罪。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另外一个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玩笑或者其他非恶意的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因其本身不具违法性,也没有《刑法》介入的必要。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猥亵儿童的行为可以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这本身也说明并不是所有的猥亵行为都是犯罪。 kk OjAp{<t  
▲猥亵儿童是不是只有父母报案才可以得到处理? ;g?o~ev 8  
x4`|[  
猥亵儿童罪是公诉案件,并非只有父母报案才能得以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侵犯儿童性权利的事件,可以先打电话报警,然后通过手机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保留证据。 k`\L-*:Ji  
▲在年龄方面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网上在传的8周岁以下公诉8周岁以上自诉的区别? +xU=7chA  
7c<_j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因此,如果本案中的受害人年龄不满14周岁,则可以成为猥亵儿童罪的侵犯对象。如果是14周岁以上的话,则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也就是说,如果猥亵的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也将构成强制猥亵罪。 &Gm3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中并不包括猥亵儿童罪,自然也就不存在以年龄作为区分标准的说法。 K]^Jl0  
▲男童女童受到猥亵,法律上有区别吗? XAB/S8e  
7{VN27Fa_  
目前我国法律在男童和女童方面的规定并无区别。猥亵的对象在14周岁以下,构成猥亵儿童罪,年满14周岁,则构成强制猥亵罪。 _Om5w p=:  
▲如果猥亵骚扰来自亲人、熟人,和陌生人在法律处理上有区别吗? R-2Aby ts2  
0OnqKgf  
I] Z"?T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是孩子的亲人,犯该罪的都要从重处罚;其次,如果是孩子的亲人犯该罪,我个人认为相比较一般人而言处罚应当更为严厉。因为这种行为会让孩子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对孩子的心理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亲人对孩子犯罪也严重违背了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2Y;iqR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有哪几个不同的类型?它们的区别,或者说界限在哪? a!&m\+?  
|T*t3}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二百三十七条的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当中,根据行为手段和主观故意的不同,罪名也有相应的区别。以强奸罪为例,从保护儿童性权利和社会危害性的层面考虑,对于和幼女发生性器官接触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从刑罚设置的角度,不管是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要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则行为人负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加以阻止,也将涉嫌猥亵儿童罪。 3g0v,7,Zv  
都市快报记者 蒋大伟 YdYaLTz  
b8 6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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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7-08-16  
南京猥亵女童事件续:民政部门正在核实收养关系 Bd"7F{H  
^ :Q |,oy  
-zz9k=q  
南京南站涉嫌猥亵女童男子被刑拘 ][bz5aV  
N1(}3O  
SJ7>*Sa(u$  
  警方称女童系涉事男子(现年18岁)父母的养女;律协称未成年人遭猥亵超七成系熟人作案 j &Ayk*  
i4!n Oyk  
作家陈岚在其微博转发引起关注。网络截图8月12日,作家陈岚通过微博发布网友的投稿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警方通报称,经查,女童系涉事男子父母的养女,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现年18岁的涉事男子段某某刑事拘留。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和民政部门,均被告知,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9>h/-XT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猥亵案件,70%以上来自于熟人,而在近几年跟踪的样本中,最小的被猥亵对象尚不足1周岁。 M)EUR0>8  
  网友爆料女童车站当众遭猥亵 9&'Mb[C`"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微博文中配4张照片,其中一张上有一名年轻男子的正面照,并被网友指认是涉嫌猥亵小女孩的人。 J\   
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B6检票口旁),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女孩可能是这个家庭的继女、堂妹或表妹,或邻居家委托带着旅游的小孩,看上去十二三岁。一开始只有三个座位,一男一女带着男生把座位坐了,小女孩只能站着。过了一会儿,女孩靠在中年女子身边。又过了一会儿,年轻男子让小女孩坐在他腿上。 Ye!=  
“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亲,看到男生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 K"b vUH  
这名网友称,小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后来,在周围旅客纷纷投来注视的目光后,中年男子才带着同行的女人、小伙子和小女孩匆匆离开。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喊那个小伙子“哥哥”。 Hv0sl+  
“孩子落在这样的境地里是极其可怕的!”网友把这件事告诉陈岚,希望大家转发起来,找到小女孩的家人。截止到8月15日下午四点,陈岚该条微博被转发14万次,留言9万条。 p9_45u`u2  
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A Sy7")5  
8月13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在微博上表示,该所非常重视此事,已安排人员开展相关调查,调查情况会及时回复。也请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便于警方开展调查。 zAB-kE\ )  
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5HI'px  
南京铁路警方称,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qg6Hk:^r  
新京报记者昨日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以及民政部门,均被告知,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l7ty#j  
- 解读 6aQ{EO-]'=  
民政部门正在核实收养关系 jO:<"l^+u  
有网友指出,收养的条件是“收养人应无子女”。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女童的收养父母似乎并不具备这个条件。那么,该家庭收养程序是否合法? 60AX2-sdJ,  
青少年法律专家赵辉律师表示,目前无法断定养父母是否具备收养资格、收养程序是否合法。 ~rY<y%K  
《收养法》第六条的确明确了“收养人应无子女”这一条件,但是第八条又作出规定,如果被收养的女孩为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这条规定的限制。所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或者是否在民政局办理过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wQnr*kyza  
媒体报道,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而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 K{>O. 5  
猥亵是否影响收养关系?赵辉分析,若是合法收养,但养父母对猥亵行为知情,那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民政部门需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再评估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家庭是否存在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以上问题,便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h/(9AO}t  
建议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权 3[aJ=5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有关于猥亵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则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i$:CGUb  
处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在哪里?赵辉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一般是办案机关在实践中来掌握。 x_Ais&Gc  
赵辉建议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为女孩指派援助律师,直接代表女孩的利益,由公益律师作为女童利益的代理人进行维权。 0#*\o1r\p  
- 现状 '}4[m>/  
W {dx\+  
  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 Z{_'V+Q1  
根据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统计,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这些人的身份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雇主、老板、培训学校的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 Qn%*kU0X  
在统计的340个样本中,有8个案例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其余的受害人为女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这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 ^#^u90I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猥亵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发布数据:2016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这个数据,近年来居高不下。 ;N"XW=F4e  
而法院给出的仅仅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接受媒体采访时估算,未成年性侵害案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程序。 S%xGXmZ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赵辉律师说:“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形成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数量,这个比例是逐渐递减的。” cB<0~&  
由于性犯罪的隐蔽性较高,目前,很难掌握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实际发生数量。而形成案件数量,是指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但是由于不少家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少形成案件的数量往往不会被公开报道,因此,公众所了解的已公开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仅仅是此类事件的一小部分。 ;co{bk|rj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王煜 王梦瑶 D|-]"(2i  
1<5 9)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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