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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产妇“走了”,问题还在
静守己心,看淡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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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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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走了”,问题还在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登高的温石 执行加亮操作(2017-09-18)
  新闻——据《新京报》9月6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因疼痛难忍导致情绪失控”跳楼身亡。院方表示,医护人员建议剖宫产,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多次拒绝产妇提出的剖宫产的要求;家属则表示,要求医院剖宫产被拒绝,“医生说马上就生了,不能剖宫产”。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 Pd04  
  之一:手术必须家属签字? 36UUt!}p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除了患者自己同意外,还得有家属签字,医生才能进行手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番事件不管真相为何,家属是否签字都是关键。 K(}g!iT)~  
  不得不说,如此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有些不合理。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一个意识清楚、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其本该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治疗手段。而且,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可能存在差别,很可能做出贻误治疗的决定。 )6*)u/x:  
  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同意就能实施手术;在患者昏迷等无法沟通的情况下,才需要征求家属意见。这种主次之分是比较合理的。而侵权责任法属于上位法,作为下位法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该在相关内容和精神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kV:T2}]|H  
  真相一定会调查清楚,但由此暴露出的患者手术签字权的问题,其实更应该引起重视。张淳艺 RiiwsnjC  
  之二:规定应让位于生命?  P@FE3g  
  有人认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明明有孕妇急需治疗,医生却坚持家属必须签字同意,这是否过于教条?生命面前,规则能不能让路? !yD$fY  
  生命当然重要,但关键的医疗规则不能轻易打破。试想,如果“手术需经家属签字同意”这个规则可以打破,就意味着医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给患者做手术,那么拿什么来规范医院、医生滥用“手术决定权”?假如医生在家属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一旦出事,法律会因为医生的善心和主动施救而对其免于追责吗?家属维权之下,医生恐怕难逃违规操作之嫌。 tA{h x -  
  不妨先来看看此前的案例。2007年发生的“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事件中,医生建议为产妇做剖宫产手术,但其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导致孕妇死亡。医患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无责。假如医院在其丈夫拒绝签字后仍实施手术,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怎样?医院还能无责吗? x*! %o(G  
  在我看来,类似事情更多的其实是医患沟通不足所致。当手术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时,如果患者家属仍不同意签字,可能是因为对情况认识不足、对手术及结果有不能承受的恐惧心理,毕竟在医生告知手术存在某些危险性和后果并要求签字负责时,没有几个家属能心静如水;也可能是另有隐情,比如无力支付费用、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等等。假如医生与病患及家属沟通时能发现并排除某些不利因素、缓解家属的恐惧和焦虑,这种现象或可大幅减少。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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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9-07  
  他山之石 wyB  
  在欧美一些国家,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即可,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而在面临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时,医生有责任实施救助,无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将拯救生命放在第一位。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2x!cblo  
  在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时刻,不应被“家属签字”的规定束缚住,而应将决定权交给医生,要信任医生的专业技术和医德,并给予相应的免责权。如果医生处理失误的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紧急救助时的必要措施,再决定应否承担责任和赔偿。 s2"<<P[q'  
  江德斌(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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