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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公司竟克扣生育津贴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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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09-12  

公司竟克扣生育津贴作经济补偿

代领生育津贴不足额支付,占了便宜还卖乖—— -u+@5K;^Y  
公司竟克扣生育津贴作经济补偿 8i$quHd&x  
  虽然在公司工作5年且月月领工资,但杨珊至今说不清自己的工资构成是什么、有哪些项目、各是多少钱。因此,对于其应该领取生育津贴的数额、离职前哪些月份属于病假、在包含“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字样的离职协议上签字意味着什么等,她均不知道。 xAJ N(8?  
  正因为如此,公司才事事处处糊弄她。如果不是公司拒不按约定支付离职费用,她决不会聘请律师打官司,更弄不清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杨珊终于拿到了被公司克扣的4000元生育津贴和1.6万元病假工资。 9~3;upWu!  
  苦干五年当上经理 因为怀孕工资停发 v *'anw&Z  
  “有人说,怀孕是一个女人最幸福、最受宠的时刻,而我却从怀孕这一刻开始,与自己连续工作5年的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杨珊说,而争议的核心是她与公司签订的那一份“诡异”的离职补偿协议。 4-j3&(  
  杨珊说,2011年7月,她从安徽农村来到北京,靠自己努力应聘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绩效工资由岗位和业绩确定。 24{Tl q3  
  出乎意料的是,本想在北京工作的杨珊却被安排在石家庄上班。由于没有高学历,也没有很好的家庭背景,她自小就很独立,想问题办事情主要靠自己。因此,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她不怕苦不怕累,天天早出晚归,最终开拓出了市场,建立起了很好的人脉圈。 -DAkVFsN  
  凭工作业绩,公司在杨珊工作的第4个年头,聘任其担任石家庄区域销售经理。杨珊说:“从普通销售人员晋升到经理后,我的月薪也涨到了4000元,也比较稳定了。” xib?XzxGo  
  巧合的是,杨珊担任销售经理不到半年,在一次体检中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_5p>q*  
  “那时,我已经32岁。由于患有早孕先兆流产的毛病,医生建议我怀孕期间在家休养,不要到外边奔波。”杨珊说:“既然小生命在这个时刻降临,我就要善待她、呵护她。” Vx'82CIC  
  几经权衡,杨珊在工作与生活之间选择了家庭生活。 :\hcl&W:  
  “起初,我还以为公司的同事、老板会以非常人性化的方式向我祝福,共同庆贺一个新生命的到来。没想到,事实完全相反。”杨珊说,她将自己怀孕的消息报告给公司高层领导,并按照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提交了休假证明。 U-^qVlw  
  可是,两个月过后,公司人事经理竟打来电话,口头告知杨珊:“今后将不再接收你以邮件、快递等各种方式提交的休假证明。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你的工资,只同意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  vVvx g0  
  “再过几个月孩子就出生了,这个时候千万不能中断生育保险。”杨珊心里虽这么想,但她理解公司的难处,为减轻公司负担,降低公司用人成本,她同意公司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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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9-12  
 本想请假照料孩子 pg<m0g@W*;  
  公司趁机劝其离职 D;?cf+6$  
  看着刚刚出生的女儿,杨珊觉得之前的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她本打算产假结束后赶快回公司工作,可是,女儿娇弱的身体让她不忍离去。 0FN;^hP5|  
  于是,杨珊找公司协商,想提出继续休假申请。还没等她开口,公司人事经理就打来电话说:自你怀孕休息以来,公司一直为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果你不打算再回来工作,希望你能答应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tL#~U2K  
  话说到这个份上,杨珊觉得没有再祈求公司的必要了。 _\"2Mdk`]  
  面谈时,杨珊表示同意公司的决定。公司人事经理立即拿出一份草拟好的离职协议,让她在上面签字。 FZFYwU\~.L  
  该协议的内容是:杨珊知道自己此时正处于哺乳期,因其自愿离开公司,经与公司平等协商,其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签字生效,且不得反悔。在协议末尾特别注明:双方签字后,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QK~44;LVIJ  
  看到这些内容,杨珊有点迟疑。公司人事经理马上劝她说:老板念及你为公司贡献多年的份上,同意给你经济补偿。这种事情,在公司历史上还未有过。 FS'|e?WU  
  同时,公司人事经理还告诉杨珊:你的生育津贴大概是1.3万元,公司考虑到你在职达5年之久,愿意额外支付7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这些钱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后,公司将支付给你1.8万元。这样做,是为了大家好合好散。 8-#_xsZ^;  
  离职协议隐藏杀机 ov3FKMG?  
  想要补偿难上加难 q8Jhs7fv  
  公司人事经理把话说得仁至义尽,杨珊不好意思再说什么。毫不犹豫地在离职协议上签字后,她回到家里开始静静地等待。 "rl(%~Op  
  岂料,这一等就是几个月。眼看着女儿从会爬到会站立了,杨珊还没收到公司答应支付的离职补偿费用。她致电公司询问,也得不到人事经理或老板的确切答复。到公司找吧,要么老板不在,要么进不了公司大门。 bF2RP8?en  
  实在没办法,杨珊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贺争律师受单位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Z^?A^; }$  
  听完杨珊的讲述,贺律师建议她到社保中心打印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以及生育津贴核定的数额。 DUrfC[jpv  
  从社保中心出来后,杨珊大呼上当! 8Cx6Me>,=  
  从查询获得的数据显示,杨珊的生育津贴为22659.08元,且公司早在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前就一次性领取完毕。而称其生育津贴仅有1.3万元。这意味着,公司答应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还没有她应享受的生育津贴高。 0Y>5&  
  “本属于我的生育津贴都不给,还谈什么补偿!纯粹是欺骗!”杨珊十分生气,在与丈夫商量后决心维权到底,要求公司在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的同时,向其支付保胎期间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pseN!7+or  
  贺律师看到杨珊的离职协议后认为,该协议中的“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条款对其十分不利。考虑到该协议又能证明一些重要事实,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但要避免提及该协议的效力。 Fal##6B  
  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时,公司代理人一开口就说,杨珊与公司已经签订无争议条款,因此,不应该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EKgY  
  贺律师提出,离职协议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而生育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核算出来的,是一个确定的数额,公司无权协商处理该法定项目,直接履行就可以了。鉴于公司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就应及时足额支付给杨珊。其中的9000多元差额,公司应当补足。 lIhP\:;S&  
  面对铁证,公司同意支付杨珊生育津贴差额。 g49G7sk  
  由于杨珊认为公司同意支付的1.8万元全部为生育津贴,不包含离职经济补偿,故主张公司须再向其支付4000元生育津贴差额。其余的账另外计算。 !l6Ez_'  
  遗憾的是,仲裁裁决认定公司与杨珊签订的离职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有效,其应当遵守协议,不能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过,裁决支持了杨珊主张的4000元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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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09-12  
  事实不清裁决有误 I%|,KWM  
  法院审理予以纠正 z@<OR$/`L  
  贺律师认为本案裁决结果非常矛盾:如果杨珊因为签订了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协议而不能主张任何权利,那么,该裁决为什么又支持公司向其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呢?此外,杨珊提交离职协议的目的是作为证据,旨在证明公司与杨珊解除劳动关系后仅支付1.8万元,并没有要求裁决确认该离职协议的效力,裁决怎么对此予以效力认定呢? u+7S/9q8  
  一审开庭前,贺律师反复研究案情后认为:杨珊的生育津贴为2.2万余元,如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1.8万元,两项合计4万元。由此可得出结论:无论公司支付的1.8万元是生育津贴还是经济补偿金,都还欠杨珊2.2万元。 REg&[e+%  
  在法院庭审中,贺律师提出,由于公司已经认可杨珊的生育津贴为22659.08元,由于生育津贴是法定内容,不可通过协商调整,故杨珊离职协议中约定的1.8万元包含生育津贴和离职补偿是无效的,该笔费用的数额仅仅与杨珊的离职经济补偿数额相等,不包含生育津贴。公司还需向杨珊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n[K LY!  
  据此,贺律师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的要求公司补齐生育津贴调整为要求公司全额支付生育津贴。杨珊认为公司在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将其诉请由支付经济补偿金调整为支付赔偿金。 1G'D'  
  贺律师认为,该仲裁裁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其理由是:相关政策规定,杨珊因早孕先兆流产,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其2014年2月13日起向公司提供了连续的假条,不存在过错,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其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病假工资1.6万元。 IgIM8"N  
  与此对应,杨珊的离职协议并未涉及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其处理的只是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6日的产假工资等问题。此外,公司在仲裁开庭时明确认可2014年5月之后没有向杨珊支付工资报酬。 .IU\wN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PtTL tiE~  
  根据上述规定,贺律师提出,公司与杨珊签订协议时,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杨珊依法应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协议中也没有体现杨珊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应当向杨珊支付经济补偿。 Iwx~kvz\_(  
  贺律师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正确。其理由是,本案并不是认定公司与杨珊签订的离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杨珊提交该协议是将其作为证据,以证明公司作为强势的一方设定的协议内容存在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而仲裁委依据协议内容仅对协议做出笼统的效力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wo+ b":  
  一审审理后,判决公司向杨珊支付其提交假条期间的病假工资1.6万元、补足生育津贴差额4000余元,驳回杨珊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请求。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P.y06^ X}A  
  记者 赵新政(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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