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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图书馆服务与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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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2-10  

图书馆服务与纠正冤假错案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7-12-10)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颁布,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开宗明义,在阐明立法宗旨的第1条指出,公共图书馆事关公民科学文化素养、社会文明程度和人类文明传承,因此属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范畴。这一定义意味着,政府有义务提供平等、开放且共享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而获得该服务则是公民的权利。毋庸置疑,该法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正如文化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其实这属于补足历史“短板”的姗姗来迟的努力。 X0QS/S-+  
  在图书馆读者中,有一个特殊群体值得特别关注,那就是身处监狱或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刑事在押人员。一方面,相比普通公众,刑事在押人员可能总体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尤以大量的“两抢一盗”犯罪人员为甚,因此尽管有更大的文化提升空间,但他们利用图书馆服务的主动性和能力可能都偏弱。但另一方面,羁押场所的特殊性也使在押人员可能更有需要通过阅读寻求精神寄托、改造个人心性并提升文化素养。换言之,图书馆对于在押人员而言,既是一个学习新知的场所,也是一个修身养性的空间。对于监管机关来说,当在押人员把更多时间投入到图书馆时,无所事事者少了,惹是生非者自然也会减少,因此图书馆就如高墙、铁门一样,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管工具。 J}KktD@!O  
  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羁押场所图书馆往往还会成为辩冤白谤的有力帮手,以及甄别潜在冤假错案的筛选机制。可以理解的是,一个真正蒙冤入狱的人,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甚至挽救自己的生命,一定会抓紧一切可能的机会寻求平反。但从现实看来,平反一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诉和诉讼程序,二则需要满足苛刻的证据和法律条件,难度从来都不小。何况几乎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曾经历过一审二审甚至多次复查,原判的错误通常并非一眼可辨,因此即便有专业律师代理申诉,其内心对于当事人冤枉与否可能尚存疑问,再加上律师个人对成本收益的权衡,其申诉活动往往不会像当事人那样执着。相比之下,如果蒙冤当事人自己就通晓相关法律,再加上永不放弃的执着,可能有更大几率获得平反。这样的案例尽管不多,但不管在我国还是外国都曾有过。 ,[1`'nN@g  
  前几年轰动全国的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有一个细节就涉及到监狱图书馆。张高平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期间,一直保持阅读法律书籍的习惯,偶然在一期《民主与法制》周刊上看到河南马廷新灭门案的报道,其中涉及一个名叫袁连芳的狱侦耳目的情节。巧合的是,支持将张氏叔侄定罪的证据之一就是同样一个叫袁连芳的在押犯人的证言。张高平将这一反常现象反映至驻所检察官张飚处,后者调查发现俩袁连芳系同一人,从而为张氏叔侄的平反之路打开一个突破口。诚然,张高平发现袁连芳有很大的运气成分,但运气通常只照顾做好准备的人;若非张高平坚持不懈地抓紧一切可能的机会利用监狱中有限的图书资料,这一偶然发现可能永远不会发生。 koY8=lh/  
  无独有偶,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近年也相继出现一批利用监狱图书馆脱罪的蒙冤者,个别人甚至因此走上执业律师的道路。以纽约州的德瑞克·汉密尔顿为例,他在1991年因一起谋杀案蒙冤入狱,经历过服刑初期的彷徨和绝望后,他开始函授学习法律课程,并埋首于监狱图书馆的法律资料中日复一日地研究自己的案子,并持续不断地向司法机关寄送越来越专业的申诉材料。除此之外,汉密尔顿还时不时帮助一些狱友处理法律问题,并和一批都声称被冤枉的犯人定期在监狱图书馆集体学习最新判例,互相协助准备申诉材料。这些所谓“监狱律师”在美国不少监狱都存在,甚至还获得美国最高法院的承认可以代理其他犯人进行申诉。就汉密尔顿而言,由于其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逐渐发现一些有利证据,再加上专业律师在后期的帮助,最终在2015年重获清白。检察官在再审开庭后感叹道,汉密尔顿的法律水平完全不亚于一个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而汉密尔顿则向记者坦陈:“若非监狱里有法律图书馆,我相信我的归宿是精神病院。”其实汉密尔顿还不算最典型的例子,因为据2017年统计,全美至少有8名犯人在平反之后成功考取律师执照,而他们的法律教育无一例外是在监狱中的图书馆靠自学或函授完成的。汉密尔顿甚至有一个独创的甄别犯人是否冤枉的标准:“如果一个自称清白的犯人从来不去监狱的法律图书馆,或者区区几次就知难而退,那他一定不是清白的。” q0Lt[*q3R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冤假错案固非所愿,但总是难以彻底消除。由是之故,如何有效地甄别并纠正冤假错案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正式的诉讼程序固然应当是主要途径,但在此之外,优化羁押场所的图书服务,尤其是提高其中法律图书的数量和质量,可能不仅有助于犯人学习新知、改造心性并提升技能,还可能有助于蒙冤者更为专业地自行申诉,甚至通过图书馆的使用情况间接甄别真假蒙冤者。正因如此,不管是从保障在押人员文化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协助监管或者治理冤假错案的角度,都有必要重视羁押场所的图书馆建设,这可能也是监管机关因地制宜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的最佳选择。 o(NyOC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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