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虐待动物的立法比较难,不代表人们不应该采取行动 L}pMjyM $014/IB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保护动物不被虐待这个议题上。人们缺乏有效的行动,每次人们注意到这个议题,都是因为一些新闻——不是狗粉拦路救狗,就是执法人员粗暴打狗,或者是一些极品奇葩的虐狗行为,这些事件和新闻大部分时候只被用来传递情绪,而没有促成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
lM~ 3yBy 哪些是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成立由法律意义的动物保护团体,组织讨论,对话,介绍他国经验,把议题带入正式的议事场合。只有人们习惯关于保护动物有关的议题了,才能解决认识上的分歧,解决一个个实际的问题,立法程序才能真正跑起来。
OaY.T 目前在中国,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在没有社会的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即便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也是很难真正做到保护动物。 所以,虐待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例如,在动物保护最发达的英国,动物保护组织本身就是保护动物的最有力武器。反虐待动物团体承担着反虐待动物的重要任务,他们负责搜集案件材料,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民众也可以将虐待动物的案件告知这类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社会团体在反虐待动物方面极大的减轻了司法系统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阚政《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P3UU~w+s 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工作人员在给孩子传播动物保护理念,在一些人看来这种理念有助于预防犯罪
而从立法的路线图来说,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开始,是个好的做法。因为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贸然用全国性法律来规范所有人与动物打交道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许多问题。所以各个地方讨论各个地方的做法,从低层级的保护法规逐步到高级别的法规,再到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全国性的立法乃至入刑,是一条可取的道路。
_8Cw_ 事实上,从行政法规制过渡到刑法规制是有先例的,酒驾入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初酒驾只是受到交通法律法规规制,之后才上升到刑法规制。对于一个行为的规制从轻到重是符合人的认知的,因此先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路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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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wjS|4 而目前,用民法财产方面的法律,来一定程度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但人们不能够仅仅满足于此,毕竟,宠物社会的来临是不可阻挡的,人们对动物的亲近感只会不断地提升。没有人愿意看到残酷虐待猫狗的事件再次发生,对此,法律方面的行动不能停下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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