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可总有一些员工因为超龄上班、迟延申请工伤认定、缺乏相关证据等造成工伤认定受阻,进而导致其相应的工伤待遇难以落实。面对这样的难题,这些员工该怎么办?是向用人单位索赔,还是“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如果索赔有什么法律依据?以下案例,为员工依法维权提供了借鉴。 y8~/EyY|^
超龄上班受伤,单位必须给予雇工赔偿 &USKudXmb
【案例】因为身体状况良好,加之闲来无事,更为增加收入,2016年7月16日,64岁且早已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李慕芸应一家公司的雇请,前往担任技术指导。 i|M^QKvF
岂料,三个月后,李慕芸在上班期间,由于椅子突然散架,导致脊椎受伤。这次负伤,她不仅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7级伤残。 NmbA~i
由于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李慕芸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可公司认为李慕芸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获得任何赔偿。 vxN,oa{hf
【点评】公司不能撒手不管。 p@`]9tLP(K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李慕芸年满64岁且已经领取养老金,工伤保险又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所以,她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 Zw4z`x1f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公司作为雇主,李慕芸作为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依据此项规定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O@TqH
综上,李慕芸虽然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但公司必须给予其民事赔偿,决不能撒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