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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hen 2019-06-19 20:21

【反方】事出必有“因”,有“因”必问责

我支持企业的做法。
其一,笔者知道,有一家企业,他们提出了安全生产制度随时“补漏”机制,即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当中,每当发现有制度方面的缺陷时,就立即进行完善和修补,类似于“亡羊之时、补牢之刻”,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事实上在安全生产上,有句话说,叫怎么抓都不为过,谁来抓都不叫越位。因为安全生产要想抓出成效、抓出长效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抓安全生产必须要严格,必须要狠一点,必须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如果该企业已有相关的管理制度,那么照制度进行处罚,则是没有必要进行“异议”的;即使相关制度尚不明确,那么从这一时刻,执行“这一制度”也是可行的,毕竟严格处罚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以鼓励的。
其二,以前我在别的单位下井时,有一个人在工作中违了章,造成了侥幸事故,但领导只是对其说了一通而已,致使其并没有真正接受教训。结果几个月后,他还是违了相同的章,这次他就没有那么幸运了,真的就酿成了事灾。事后,他后悔地说道:“上次我要是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次肯次就不会再犯同样的错了,肯定就会避免这起事故了!”我们知道,出了事故以后,有一句话说,叫事故责任人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企业方已经认定,安全员是因为看管不善而受到的处罚,这就是说安全员是有一定责任的,所以安全员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要接受此方面的教训,否则就不该“就此放过”。
其三,前不久,某矿井下大巷在掘进期间,发生一起电机车伤人的运输事故,导致一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在他们事故分析报告中,就认定有“电机车司机违章作业,当向外拉料期间,驾驶室成为了后驾驶室,没有更换驾驶室,看不到前方情况”等3个方面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认定了含“矿上及专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习惯性违章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等在内的5个方面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由此可见,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肯定有各方面的原因,而有“因”就要“追责”到位!在企业中,我们知道有这么一句话,叫以结果论英雄,抓安全生产要的就是成绩,否则就会有血的代价。出了事故,负责盯头盯面的安全员当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说自己无过错,要知道你如果履职的够好,就不可能出现安全事故。所以承担责任是必须的,但前提要“量刑准确”“责任精准”,所以安全员承担的责任要适度,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杨振)

为生歌唱 2019-06-20 14:26
可以将事例挪到前面,起引领作用更好。

yangzhen 2019-06-24 08:35
谢谢老师,已修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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