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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歌唱 2019-09-25 11:29

“百万违约金”给信用一个提醒

 最近,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王静对《工人日报》记者说:“我工作10年也挣不到100万元,学校也没有为我负担过相应的培训费,所以学校给出的违约金高得离谱。” oI)GKA_N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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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劳动者在服务约定期间内提出解约,也只需支付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需要赔偿违约金的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最后的法院判决中,王静或许未必要支付这笔“天价违约金”。毕竟从法律层面看来,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其实是优先受保护的,法院一般只会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做出适当补偿。 A;\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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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法律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合同双方中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有道理,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才流动率的提高,很多单位确实“有苦说不出”——设置违约金不过是为了降低人才流失带来的各种损失。根据一家职场社交平台发布的《第一份工作趋势洞察》显示,职场人第一份工作的平均在职时间呈现出随代际显著递减的趋势。70后的第一份工作平均超过4年才换,90后第一份工作平均在职时间19个月,95后仅仅在职7个月就选择了辞职。“跳槽”的决定,对于年轻人来讲似乎变得更容易了,拿第一份工作“当跳板”“换户口”想法的人更是不在少数。 .s+aZw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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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追求更心仪的工作,去探索自己在不同工作中所能发挥出的价值,这种尝试于年轻人而言,是机会,也是考验。双方一旦在明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契约就算成立了,理应对双方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对用人单位来说,约束意味着不随意开除员工,不随意调整约定好的薪资福利。相应的,员工也不能太任性,视契约如儿戏,随意就将单位“炒鱿鱼”。长此以往,何以在社会中树立“契约精神”?自由诚可贵,信用价更高。签合同前不妨扪心自问,是不是真打算在这个单位待上这么长时间,看清条款想清楚,再签字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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