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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作为 2020-02-05 09:39

“故意隐瞒接触史”法理不容

“故意隐瞒接触史”法理不容 &(\@sxAyZ  
2月3日晚间,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69岁确诊患者治疗中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事实,致治疗中30多名医护密切接触。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经雅安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2月4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R;K>c7=  
在这个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想必每个公民都很清楚,假如自己有去过湖北武汉等疫情比较严重的地方,自然就会向当地社区报告,主动接受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等到解除观察期、确认安全后,才能松口气。 WA$ p_% r=  
可令人费解的是,侯某明明是从湖北武汉疫区来,非但没有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还私下与外界频繁接触,直到身体有恙,在医院诊疗过程中也没把接触史告知医护人员,致使30多名医护和100余群众与其密切接触,不仅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极端不负责。 uk{J@&F  
从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角度上,这是损人不利己,从社会法治层面上讲,显然就是违法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故意隐瞒接触史”法理不容。 G+Ei#:W,  
事实上,侯某不幸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其隐瞒接触史,让更多的无辜者疏于防范,而不幸也被感染。所以,在我看来,通过侯某隐瞒接触史这起事件,也是对其他去过湖北武汉疫区者是警示,特别对那些想隐瞒接触者更是教训。否则,你不仅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同时还会遭人诟病和社会道义的谴责。 rH^/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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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缘 2020-02-07 09:58
遭人诟病和社会道义的谴责。 { ;' :h  

煤缘 2020-02-07 09:59
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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