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zi |
2020-09-16 11:44 |
社会信用立法需要坚定法治理念 (
{5LB4 9}jF]P*Q 社会信用应当避免成为一种功能主义的工具抓手,谨防利用信用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所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哪里需要往哪里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停留于形式合法,需要回归实质合法的基本要求,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一事不再罚、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原则。 >2,x#RQ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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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关注失信、信用信息、信用黑名单、信用奖励、信用惩戒等基本法律概念的辨析,对信用的产生、记录、申诉异议、移除、删除、救济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制度考量。确立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及退出的基本法律制度、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信用黑名单进出制度、信用的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促进制度等重要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徐玖玖 本期学术指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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