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承木 |
2021-03-16 09:13 |
首例重大隐患入刑案例的警示意义
首例重大隐患入刑案例的警示意义
■邢承木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全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8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简易仓库里违法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首例因隐患入刑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据统计,当前90%以上的安全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却只能施以行政处罚。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无疑大大增加了违法生产的侥幸心理。而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入刑,意味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予以了前置,真正体现了“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的原则。
重大安全隐患往往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源头,每一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就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公众不难嗅出创新与严管的味道。
刑法修改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领域的犯罪大多是“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的要件。现在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拟将“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就构成犯罪。这对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奉行“不出事就行”侥幸心理的企业及人员,是一剂猛药。
安全生产重在“治未病”。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就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在事故未发生前采取多种措施。把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如存在明显安全漏洞、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列入刑法,等于将法律规制的关口前移,看谁还敢对安全生产上心存侥幸。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大力推进刑责治安、行刑衔接,有利于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全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百姓编织一张安全防护网。
“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入刑,将影响深远,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也涉及到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希望企业充分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内部检查,正确对待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对自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修正案所规定的现实危险情形的,及时改正,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