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手香凝 |
2015-09-19 23:53 |
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旷工吗?
周女士在某通讯公司任程控室主任。2014年3月6日,公司会议要求怀孕职工要么出示准生证,要么申请辞职。周女士怀孕,但没有向公司提交准生证。3月12日,公司副总胡某电话告知周女士,如果她违反生育政策,公司会受罚,要报请省公司领导处理。3月17日,周女士到胡某办公室,交换无法提供准生证如何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拒绝主动辞职。后公司以周女士从 ?$3r5sx -<_7\09 3月13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周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 6MuWlCKF8 I[ai: 25万余元。 mKV'jm0 1xz\=HO
T 庭审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周女士则提供了3月13日她用办公电话与公司陈某、陈某某的电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并未旷工。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不真实,判决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余元。 [_h%F,_ A gF3TwAr 公司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lY.B B]1HS`
*7 二审法院认为,考勤表显示周女士3月12日至17日均为旷工,但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中载明周女士于3月13日起旷工,二者相互矛盾,结合3月15日、16日为双休日、公司在一审中承认该考勤表系补填等,认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周女士是否存在旷工及旷工时间。周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3月13日、17日她仍在单位。日前,重庆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vwWJNQ Xq|nJ|h 提醒一 WM/#. Mec{_jiH&D 仅凭考勤记录一般不宜作为认定缺勤证据 8 4z6zFv?Q 2
#KoN8% 对于用人单位做出的旷工处理的决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旷工的事实、视为旷工依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处理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i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