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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的温石 2018-01-14 08:30

“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彰显动物保护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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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女孩小吴走失了一只柯基,捡拾者为同小区的女士何某,小吴讨还该宠物狗时,何某不仅不从,还几次三番地挑衅式讨价还价,甚至有一些恐吓、要钱、挑逗、奚落小吴的言论。最后小吴带领警察上门,却发现这只名为莱恩的柯基已经摔死在楼下。事件曝光之后,引发轩然大波。昨日,何某已经表示了道歉。然而,除了应有的赔偿外,何某可能不会付出更多的代价了。 B R0P :h  
   对此,您有何看法?欢迎评说!

登高的温石 2018-01-14 08:31
真问题:如果是虐待一只没有主人的狗,你我能怎么办? (%|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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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距离上月底“长沙警方当街打死金毛”事件,隔得很近。同样与狗相关,上次的舆论是绝大多数人支持长沙警方的做法,然而这次不同,同情被摔死小狗、谴责摔狗者的声音占据了绝对上风。 3HB(rTw  
宠物主人小吴在何某家楼下发现被摔下来的柯基莱恩
这当然是因为事件的缘由和性质完全不同——但本次事件也验证了,狗的确是一种与人亲近的动物,当一只小狗如此悲惨地被人从六层楼上摔下致死时,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怜悯的心理。并且,在是非分明的情况下,人们也会理所当然地把矛头指向施虐者——只要看了何某在微信聊天中显示出的那种对待动物冷酷至极的言论,你就很难不为此感到愤怒。 YXTd^M~@D  
何某在微信中谈论动物的态度非常冷酷
然而,尴尬的问题在于,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让何某因其对动物的冷酷言行得到惩罚。她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敲诈勒索,但这种拿宠物安全来进行威胁的情况,可能缺乏判决的先例,能否成立还很难说。 [f-<M@id/  
更有可能的是,她触犯了民法上灭失他人财物的条款,因此需要承担小吴“财产”方面的损失——其实理论上,就连这点是否成立也是不好说的,因为迄今为止的新闻都没有提到小吴有没有狗证,如果有狗证的话,小吴完全可以很早就通过警察把这只柯基要回来,而不需要跟何某在微信上耗两个多星期。如果小吴没有办法举证她就是狗主,那这只无主柯基的死,何某并不需要向任何人赔偿。 %;YERO!  
甚至于,何某是否真的故意虐待、摔死了这只狗,目前也无法确证。微信聊天中的说法可能只是一种威胁,未必真的实施了虐待;至于把狗扔下楼摔死,也未必真是故意的——现场有用裤子、围巾、狗绳等新结成的绳子,何某更像是想在警察上门时把这只狗通过阳台转移到其他户,以逃脱侵占这只狗的指控。然而她不幸操作失当,柯基从六楼摔下身亡。但如果真是这种情况的话,不管莱恩死状有多惨烈,何某的行为也很难称得上是“虐杀”。 @4j!M1} 4  
何某家楼下发现的结绳,何某辩称并非想把狗摔死而是要将其转移
所以,我们不妨假设下这种情形——“何某真的用残忍的手段虐杀了一只没有主人、甚或是她自己的狗”,那么,何某会受到惩罚吗?这或许才是最有意义的问题。 p}k\l dmh{  

登高的温石 2018-01-14 08:31
针对虐待动物的立法比较难,不代表人们不应该采取行动 OEj%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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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保护动物不被虐待这个议题上。人们缺乏有效的行动,每次人们注意到这个议题,都是因为一些新闻——不是狗粉拦路救狗,就是执法人员粗暴打狗,或者是一些极品奇葩的虐狗行为,这些事件和新闻大部分时候只被用来传递情绪,而没有促成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 Dq~D4|  
哪些是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成立由法律意义的动物保护团体,组织讨论,对话,介绍他国经验,把议题带入正式的议事场合。只有人们习惯关于保护动物有关的议题了,才能解决认识上的分歧,解决一个个实际的问题,立法程序才能真正跑起来。 u[1'Ap  
目前在中国,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在没有社会的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即便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也是很难真正做到保护动物。 所以,虐待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例如,在动物保护最发达的英国,动物保护组织本身就是保护动物的最有力武器。反虐待动物团体承担着反虐待动物的重要任务,他们负责搜集案件材料,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民众也可以将虐待动物的案件告知这类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社会团体在反虐待动物方面极大的减轻了司法系统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阚政《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pkn  
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工作人员在给孩子传播动物保护理念,在一些人看来这种理念有助于预防犯罪
而从立法的路线图来说,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开始,是个好的做法。因为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贸然用全国性法律来规范所有人与动物打交道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许多问题。所以各个地方讨论各个地方的做法,从低层级的保护法规逐步到高级别的法规,再到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全国性的立法乃至入刑,是一条可取的道路。 x-ZCaa}O  
事实上,从行政法规制过渡到刑法规制是有先例的,酒驾入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初酒驾只是受到交通法律法规规制,之后才上升到刑法规制。对于一个行为的规制从轻到重是符合人的认知的,因此先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路径是可行的。 c!>",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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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用民法财产方面的法律,来一定程度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但人们不能够仅仅满足于此,毕竟,宠物社会的来临是不可阻挡的,人们对动物的亲近感只会不断地提升。没有人愿意看到残酷虐待猫狗的事件再次发生,对此,法律方面的行动不能停下脚步。 oA $]%  

敬业心 2018-01-14 08:33
别残忍

lcb211 2018-01-14 09:05

cjy18517 2018-01-14 19:20
前不久,我在街上与一只流浪狗(不知何犬),体型巨大的狗,相遇,狗紧随身后,一路心惊肉跳,吓得要命,生怕被咬。去年,有养宠物狗咬人的新闻事件。在此,要问了,若走失狗伤人或致死是否全责?走失之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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