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矩鸿 发表于 2019-6-12 09:23:12

【中立】安监人员是“监管人”不是“监护人”


员工安全出事故,安全员是否该连坐受罚?这里涉及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问题。我们先来学习《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里很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作处理,才涉及安监人员责任问题,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则并未涉及。
2014年5月30日发生的轰动一时的包头市九原区大成泰华园商住小区坍塌事故,致2死5伤,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安监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辩护律师认为,安监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最终,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改判安监人员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就是很好的例证。可见,企业出了安全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要负连带责任,有的不一定要负责任,主要是看安监员履职情况。
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在众多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他们不可能“全覆盖”“零死角”发现隐患。对动态性的隐患,他们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先知先觉。管理层的眼睛只盯着安监人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错推定,所以员工安全出事故,安全员连坐受罚是错误的,只能根据事故进行分析。如果安监员发现了重大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不但要连坐受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如果没有发现隐患(包括一般隐患),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连坐受罚的做法不可取。(林矩鸿)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9-6-13 06:15:26

观点雷同的稿子,观点一定明确,也就是说你的观点是正方,那就按照正方的的观点来写,反之也是,所以题目不能是问句,还有一定要举实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论述更具说服力,建议林老师对此观点继续修改完善。

初卫平 发表于 2019-6-14 23:28:42

林矩鸿 发表于 2019-6-18 09:14:52

回 1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老师指点!

林矩鸿 发表于 2019-6-18 0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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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初兄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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