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硕御月 发表于 2010-8-15 09:15:15

高温法规滞后职工维权艰难 企盼更多法律保障

  近日,新一波高温袭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一些相关法规的滞后,一些高温下的劳动者安全健康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维权也较艰难,急盼更多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最近在多家医院,中暑病人明显增多。据了解,他们中大部分人或是较长时间在露天作业,或是在闷热的车间里操作,工作环境异常艰苦。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专门适用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职工高温作业保护,尤其是酷暑中露天作业的劳动保护法规很缺乏,现在仍然参照的主要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有关人士介绍,50年前国家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由于年代久远,不少条款已无法满足现在的劳动者尤其是高温作业工人的权益保障;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仅仅对室内(车间)防暑应达标准作出规定,至于企业如何采取措施达标,不达标应该受到何种处罚,主管部门如何检查督促企业达标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而国外一些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规定得十分具体,约束力很强。现行的《劳动法》中,尽管规定对从事高压、高温、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给予特殊工种津贴,包括发放高温费、增加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时间等,但这些大多是从福利的角度出发,对拒不执行者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因此约束力不强。以至于一些企业应发放的高温费,很不“到位”。

  一位建筑公司的工会负责人直截了当地说,现在施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制定的有关防暑降温的规定大多很宽泛,依据性不强。每到高温季节,工会组织与和企业管理方协商做好职工的防暑降温措施时,就很难找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又较强的法律法规细则做依据。由于这些法规存在着“软肋”,无疑增加了交涉的难度。在职工维权过程中,也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做支撑,使维权之路相当艰难。

  有关人士认为,面对高温酷暑,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为劳动者制定一部专项具体、切合实际和具有较强约束力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提供保障。这也是融洽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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