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的是工会主席,该去哪通知工会?
在中国都隐隐约约知道,工会主席在劳动关系中也是受特殊保护的,保护程度类似于怀孕的女职工。开玩笑来说,工会主席在任期内,等于处于怀孕状态(比如并不恰当,如有伤害,请忽略该比喻!)。但是,工会主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考虑的是,解除虽然可以解除,但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时该如何进行呢?对此,笔者观察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仍然还是通知本企业工会,因为法律规定的是通知工会,而非通知工会的某个人,更不是通知工会主席,只要本级工会盖章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解除的是工会主席,再通知本级工会不合适,应该参照《工会法》第17条的规定,通知上一级工会。
《工会法》第17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笔者认为,这个该条规定的是调动或罢免程序,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要求,但有法院参照该条判案的,估计背后逻辑是“举重明轻”吧!既然调动都需要要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更需要这样啊!如下面长春中院2017年这个案例(这个案例是笔者一审、二审参与的案例,等到接手时已经是一审开庭阶段了)中的判决理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3355号
关于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公司承认徐某是该公司工会主席并提出该公司解除与徐玉光的劳动合同已经向该公司工会副主席告知、磋商、沟通,程序合法,但是,公司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本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会员大会等相关组织履行调动、罢免工会主席的法定程序,故原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公司依法应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36084元。
这个30多万的赔偿就更亏了,去哪找人说理去啊!这个说法,笔者认为很扯淡的,如果罢免通不过,工会主席就不能开了!不过呢,原劳动部确实曾经规定,企业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须经过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方可解除。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22号)
……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里,估计大家对“当工会主席等于怀孕”这个说法不会持反对意见了吧!看完案例和规定,其实我发现这个比喻不对,法规政策对工会主席的保护比怀孕女职工还要周全。最起码,“三期”女职工违纪是可以解除的,而工会主席违纪按这些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经过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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