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职场,这些劳动维权你不懂就亏大了!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制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给劳动者,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及休息的权利。当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与单位发生权益纠纷时,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障劳动双方权利。《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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