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人应对职场霸凌说“不”
来源:劳动报连日来,职场接连发生的几起“怪异”事件:8月31日,长沙华海3C广场有5名男子裸奔,据警方通报,5名男子均系长沙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据发起人陈某供述,因自认业绩不如另一小组,便按约裸奔;烈日下的8月,刚从学校毕业进入某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的杨某,因聚餐时未喝领导的敬酒,遭到领导抽耳光“罚酒”;据封面新闻7月报道,因业绩不佳,成都某公司业务部7名员工接受了吃“死神”辣条的惩罚,结果两名女员工吃进了医院。
可以说,这种种典型的职场霸凌行为,如病毒般正在侵害整个社会的职场生态圈,如果不加以遏止,将严重影响职场人的生存状态。
职场霸凌具有哪些特征
职场霸凌一词,最早出现于1992年出版的《职场欺凌:如何面对与克服》一书,该书提出这样一个概念:指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借由权力滥用与不公平的处罚所造成的持续性的冒犯、威胁、冷落、孤立或侮辱行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胁、羞辱、被孤立及受伤,进而折损其自信并带来沉重的身心压力。
以后,有专家将职场霸凌行为概括为五大类型。第一类,贬低当事人的意见,公开进行专业上屈辱,指责当事人缺乏努力,恐吓使用纪律或惩处程序。第二类:包括破坏个人信用,破坏性的影射和讽刺,进行不适当的笑话目标,持续的戏弄、责骂、侮辱、恐吓、威胁。第三类:包括阻止访问的机会,身体或社会隔离,隐瞒必要的信息,保持目标的循环,而忽略或排除。第四类:包括不必要的压力,不可能的最后期限,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第五类:包括不承认毫无意义的任务分配,卸责,反复提醒失误,变更团队目标却瞒着当事人。
如何区分存在“模糊性”
正如男女之间讲“荤话”开玩笑,能否认定为职场性骚扰一样,如何区分职场霸凌,也具有一定的模糊地带。职场新人刚进入单位,总想表现一番,班长关照他中午为大家拿一下盒饭,只要不是命令式或使用粗暴语言,职工本人也无明显的不满,这样的情况,不该把它列入职场霸凌。而相反,部门加班,领导不征求职工意见,以命令的方式要求“留下来,继续干”,如果职工表示不想加班的意愿,领导要么威胁要么使用侮辱性语言,这类举动,可以视之为职场霸凌。
虽然职场霸凌糊模地带是客观存在的,但在现实客观环境里,也有几条触碰不得的“红线”,一旦触碰或越线,即可视之为职场霸凌。其一,不能触犯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对职工的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的侵害等。其二,不能触犯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强令职工违反安全规定操作、恶意克扣职工工资、强迫职工签订不缴社保费协议等。其三,不得触犯现有公序良俗,包括使用谩骂语言、当众侮辱等。其四,其给予职工的各类不良行为是重复、经常发生的,持续的时间较长,攻击程度越演越烈,给职工身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而完不成业绩广场裸奔,不喝领导敬酒就抽耳光,业绩不佳就逼职工吃“死神”辣条,强令职工在朋友圈转发企业广告并作为发放奖金依据……诸如此类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明显的职场霸凌。
依托法律维护正当权益
对于职场霸凌,不少专家也给出相应的建议,有的提出职工主动回避的方式,有的认为职工应该有明确不满的表示等。
就国外来看,韩国出台并施行《职场霸凌禁止法》,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员工利用职权和资历优势,超出工作范围,给其他员工造成精神、身体痛苦,或导致工作环境恶化的行为属于霸凌行为。违反这一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约合17.5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
而在我国,虽然目前没有类似的法律,但在劳动法律法规领域里,也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款。《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当职工碰到职场霸凌事件,可以依托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职工在实施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电子邮件、微信QQ等对话记录(截图)、电话录音、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依托证据前往用人单位工会或当地总工会申诉,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涉及民事侵权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身体受到伤害,遭受关押、击打等,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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