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feng0299 发表于 2020-12-1 20:43:02

劳动保护放大招

疫情之下 过最特别的“五一”




再过几天,就是一年一度的五一国际劳动节了。今年的这个劳动节,的确有点特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就开始连续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案例指引,尽最大努力,保障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典型案件剖析你关心的劳动争议话题




我们就通过我们精心挑选的几个案例,对疫情下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01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两倍工资


小彭是深圳一间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份,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日期满后未续签,小彭也回外省老家过年了。结果,受到疫情影响,原计划2月3日正式回来上班开工的他回不了公司,只能远程办公。双方也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3月,小彭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以及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继续让他远程办公要支付的两倍工资,总共6万元。








专家解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教授杨治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的,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和劳动者协商,甚至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该怎么发





某市地铁工地某工程项目部受疫情影响,这个项目部复工时间延后,30多名工人要求发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间工资。但是,这个项目部的负责人就认为,按照政府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因此工地延迟复工期间不发放工资,2月9日后按原日工资标准发放停工工资不合理。








专家解读: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梦燕律师: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法律和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30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03用人单位能否跟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体员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岗复工,但该公司员工小王既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延迟至3月10日才到岗。








专家解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教授杨治坤:不是说有了疫情,作为员工就可以随心所欲,还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引发不利后果。





04林小姐的年休假冲抵引发争议





一家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复工,但却没有给公司的其中一位员工林小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了让林小姐用自己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未上班期间的休假。



专家解读: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黄梦燕律师:关于年休假的安排,法律也是有指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05如何规范使用共享员工





2月3日,国内某生鲜超市宣布联合知名餐饮企业合作,解决现阶段餐饮行业待岗人员的收入问题,缓解餐饮企业成本压力和商品超市生活消费行业人力不足的挑战。








专家解读: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梦燕律师:“共享员工”核心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员工出得去,也回得来。第二,共享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共享员工”用的好,其实是三方共赢的过程。








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又该走向何方?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一大基石,曾经有著名的法学家讲过,公正的社会,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的确,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是劳动法律,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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