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法手册(三十):第十一章税收1.4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1.4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现行法律中对于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已经作出了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基金会管理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了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前面所列均有一定的适用对象,本条在一般性意义的基础上确认了慈善活动的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
慈善服务对象、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可操作规范,主要体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几次灾害之后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 号)等。但是除了上述特别规定外,未规定其他对于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因此除了能够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免于缴纳捐赠所得的税收优惠;其他的组织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受助人的个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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