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feng0299 发表于 2021-1-9 07:27:44

中国慈善法手册(三十二):第十一章税收2 实用指南2.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

2.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抵税资格”)的申请和税前扣除
1)公益性社会团体(即可申请抵税资格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8〕160 号文的规定,企业捐赠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中“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 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登记 3 年以下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 1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登记 1 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 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 50% 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 3A、4A、5A 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权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和年度检查合格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2)申请流程
具体的抵税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按照以上规定,对于抵税资格,不再需要慈善组织进行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并发布公告。但在实践操作中,某些地区还是需要社会组织按照财税〔2008〕160 号文中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材料。
3)公示
财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当年的抵税资格。
4)取消抵税资格的情形
根据财税〔2008〕160 号文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a. 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A 的;
b.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c. 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d. 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e. 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第 a 项情形的,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 b 项、第 c 项、第 d 项、第 e 项情形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第 c 项、第 d 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和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只有满足两项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一是该慈善组织享有抵税资格,二是企业或个人有加盖该慈善组织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进行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以内扣除。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约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通过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向明确规定的几家机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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