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必须“零容忍”
对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必须“零容忍”■邢承木 2021年1月10日下午2时,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联。众所周知,事故一旦发生,没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并且一定要在黄金救援时间内争分夺秒、全力以赴。但这起事故发生在10日14时,而企业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时,已经是次日20时,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着实令人震惊。
从这次事故情况看,因致井通梯子间损坏,罐笼无法正常运行,信号系统损坏,现场救援本身难度就大,而企业迟报30个小时,更是给救援雪上加霜,无异于草菅人命。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应急部门报告。
目前,救援仍在继续,我们为井下矿工祈福,希望他们能成功升井。从善意的角度推测,或许是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负责人忙于组织救援,因此忘了报告。但这实在说不通:一来,涉事企业是一家矿山企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度规定应该再清楚不过,哪怕再急于救人,企业负责人也不至于慌乱到忘了向有关部门汇报;二来,企业也应该清楚,自身的救援力量远赶不上专业救援力量及多方的协作、配合——没有“金刚钻”偏要揽“瓷器活”的后果只能是把事情搞砸。
事故当前,救人当然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救、由谁救更高效和管用。迟报,消耗的是被困人员脱困生还的机会。笏山金矿事故中,第一时间上报和拖延30个小时之后上报,可能导致22名被困人员最终的命运截然不同。如果企业第一时间上报,专业化、成体系、有经验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钟介入,被困人员便多一份获救的希望。长达30个小时的迟报,可能延误多少让矿工成功获救的几率?
事故难以完全避免,迟报、瞒报事故却可以避免。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并组织抢救,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至关重要。对此,《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无论发生哪一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都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在事故处理期间坚守岗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重罚,必须零容忍。《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如《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信息通信高度发达的今天,那些仍试图隐瞒真相、掩盖事故的人,无异于掩耳盗铃、异想天开。事故来了,捂、堵、拖的那一套行不通了,正视事故、正视问题,生命至上,竭尽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规地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少。迟报、瞒报、谎报事故,无疑是对矿工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事情都不该更不能再发生。
笏山金矿事故企业迟报行为,教训深刻。笔者认为,笔者认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亡羊补牢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做好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竖起“高压线”, 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从根本上防范瞒报发生。一是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瞒报;二是建立社会举报机制,让瞒报行为无处遁形;三是加大瞒报事故的法制宣传,让企业负责人真正领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四是加大打击瞒报力度,对瞒报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使企业“不敢瞒”、“瞒不了”、“不想瞒”,从根本上防范迟报、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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