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军获工伤认定是堂维权课
来源:人民法院报近日,福建福清一名公交车司机陈祖军突发心梗,将车及时停稳路边后不幸离世。“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实际上,陈祖军的工伤认定过程就是一堂工伤维权课,颇具普法教育意义和劳动保护意义。这堂工伤维权课告诉我们,工伤险是强制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即便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障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费,须自掏腰包为职工“报销”工伤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还得承担征收欠缴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用人单位让劳动者通过签订合同或出具承诺书、声明书等方式放弃工伤保险等待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这堂课还启示用人单位、人社部门等,在工伤申报和认定时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基于事实,科学灵活地评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职工身份等工伤要素,能通过的尽量通过,力求充分认定、及时认定,做到以人为本,切勿因偏颇理解、僵硬把握对工伤作出窄化认定,把应获得工伤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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