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zi 发表于 2021-3-5 13:01:49

新业态不应成“空白区” 劳动权益怎能“裸奔”

新业态催生新就业,以快递员、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已渗透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全总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数已约有8400万人。
当新业态迅猛发展之时,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权益“短板”也被迅速放大:劳动关系不明晰、社会保障难完善、平台监管有欠缺……
新业态不是劳动法律监管的“空白区”,从业人员的权益不能“裸奔”!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民建中央、民革中央不约而同提交相关提案,呼吁为这一群体加强保障,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新业态成就业重要渠道
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正不断壮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用工形式上,这是第一次由互联网平台作为劳动力资源组织方,将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从而造就出全新的就业形态。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外卖骑手数量已突破700万人;仅滴滴平台就吸引了超过1000万名从业者,带动产业链上下游600多万人就业。
不仅如此,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跳出传统的劳动岗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以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达到623万人、同比增长4.2%,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
记者获悉,今年两会,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将提交《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界别提案,其中指出,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人数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难!难!难!
三大痛点亟需“破题”
新业态腾飞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用工权益保障上的新问题。劳动关系难认定、劳动者权益难保护、工会维权服务对象难明确……这一个个“难”字,客观上已经成为束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藩篱,一直困扰着这一群体。
劳动关系:认定有困难,部分企业刻意规避
我到底是谁的人?这成为很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心头之痛。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以外卖平台类企业为代表的用工队伍中,出现了大量的以众包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我向身边一些做兼职的骑手打听了情况,他们也都是以众包的方式为平台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柴闪闪说,那就有一个问题:当众包骑手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往往以平等合作协议来规避责任,即使劳动者通过诉讼来寻求救助,往往也需要极长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才有可能取得应得的保障。
既然谈及劳动权益维护,首先就要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然而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劳动关系不明确。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数据就显示,就上海而言,约30%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50%网约送餐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难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等渠道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中指出,虽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但是,新业态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的一大特征是,部分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借助自身强势地位,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将相当一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置于“裸奔”状态。
社会保险:职业风险大,难享工伤待遇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者的各种保障体制,基本上都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作为前提。因此,当后者缺失之后,前者往往只能无奈“留白”。
柴闪闪指出,由于骑手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工作风险系数很高,但他们遇到工伤、失业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在新业态灵活就业劳动者中,多以兼职或从事临工,有的是来自其他企业的职工,本身缴有社保,他们缺少一份兼职的工伤保障。有的是众包骑手,他们没有明确的用人单位。他们中,还有的人受制于户籍限制,只有家乡的新农合或城乡居民险,有条件地缴有工作地灵活就业社保,但这些险种都无法保障工伤、失业。”
那为何不缴工伤险呢?柴闪闪表示,工伤险规定需以企业为唯一缴费主体,而在现实中,企业或雇主很少会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大多只是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而商业险的盈利性、自愿性使它只能作为补充性保障,根本无法替代工伤险的普惠性。“解决用工关系不明带来的保障缺失,参保难带来的工作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刻不容缓。”柴闪闪呼吁。
社保覆盖率低,抗风险能力弱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心中一大痛点。
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曾显示,只有不到半数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其中网约送餐员和家政服务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比例不到20%。而新业态从业人员无劳动关系、无社会保险的特点,使得他们不能被工伤保险覆盖,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出现因伤致贫、因伤致困的情况。
“由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从业过程中发生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中如此指出。
“困在系统里”: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去年,《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引发社会对骑手群体劳动时间、劳动保障等问题的关注。由于外卖平台不断压缩送餐时间、设置超时惩罚机制,压迫外卖骑手疲于奔命,违反交通规则,屡次发生交通事故。
据上海市总工会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和抽样调查显示,本市灵活就业群体中81.29%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68.4%每周休息时间少于2天,超时工作较为普遍。
被所谓的系统“绑架”,甚至不得不与死神赛跑,这是作为外卖骑手的心中之痛。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中指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尤其是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接派单规则、提成比例、奖惩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补齐法律短板,完善参保政策,规范企业用工
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为他们“遮风挡雨”
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呼吁,应尽快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制度,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等,及时补齐短板。
补齐法律短板 在变化中完善
新业态从业人员法律短板要及时补齐,必须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指出,新就业形态优点是灵活性、成长性强,不足是确定性、稳定性差,“三新”领域就业群体也面临权益维护方面的困境,现有劳动保障体系尚不能完全涵盖“三新”就业群体,有些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关系没有被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这对工会做好包括“三新”领域就业群体在内的维权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应坚持包容审慎、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等原则,既要维护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更要维护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也建议,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制度,制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加强政策注入,鼓励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比如,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从开始接单到最后拿到薪酬,都必须依附于企业所提供的工作平台才能够完成,就事实劳动来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有很大的依附性。建议以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责任主体,通过用人单位注册时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劳动者的工作息息相关来判明从属关系。”柴闪闪代表则建议,应尽快从国家层面明确新业态下灵活就业形态的定义和范畴,研究制定适应灵活就业群体的专项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参保政策引入商业保险
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建立由各类社会保险全方位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构建社会保障的最好方法。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不仅如此,有条件地放宽非户籍地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限制。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呼吁,将新就业形态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修订《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做准备;扩展《劳动法》对自雇人员的保护以及对众包工作劳动者的异地保障。
规范企业用工加强监管
相较于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者个体力量薄弱,难有“话语权”。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中由此提出,司法机关要落实宪法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确立的原则、制度,以保障劳动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引导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劳动法律制度。
不仅如此,人社等部门要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执法科学性,强化监管精准度,切实加强政府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民建中央呼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人社、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专业职称制度,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积极作为,支持平台就业者合理诉求,探索网络化集体协商模式,鼓励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督促平台建立内部对话机制,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同时,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双调解模式,及时处理劳动者与平台、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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