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基于何种考虑?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定期公布的频次,是《办法》予以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对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频次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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