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规定提供有力物质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落实了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改革举措,体现了国家对培育多样化人才尤其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视,对职业教育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围绕职业教育的定义、增加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解决就业出口等话题,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融合发展理念
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
杜玉波委员认为,作为职业教育的定义,种种内容归结点只提“综合素质”是不够全面的,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国际共识,建议应在“综合素质”后面加上“和职业行动能力”的表述。
对于修订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吕薇委员认为这一定义将职业教育划定了较宽的范围,由此可见,职业教育不仅涉及职业学校怎么办,而且可以延伸到大学的应用技术教育、在职培训和持续育等,甚至中小学也应该有实践课。
但修订草案过多强调分类和差别发展,对融合发展强调不够,吕薇建议在总则中提出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融合发展的理念。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和教育体系融合发展的理念,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把职业教育融入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
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投入。在调研中,李钺锋委员了解到,目前,经费不足是影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瓶颈。去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53013亿元。其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投入2871亿元,只占普通高中的一半;高职专科院校投入2758亿元,仅占普通高等教育的19.70%。我国职业教育总体投入不仅在同级教育中占比少,且投入力度与办学规模严重不匹配,存在基本办学条件面积不达标的情况。基于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存在短板的现实,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规定,从而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张伯军委员也指出,从职业院校办得比较好的国家来看,职业教育的人均投入基本都大于同层次普教的人均投入,而我们国家实际用于教学活动的人均经费是普教投入大于职教投入。建议在财政保障方面,建立年递增机制,使其逐渐达到同层次普教标准或者是高于普教标准。
本法规定职业教育投入以地方为主,但在吕薇看来,一些发展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有限,应该增加中央财政在这方面的转移支付。建议在职业教育的保障一章中增加“国家设置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或者职业教育转移支付专项”的规定。
为保障职业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洛桑江村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中,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投入的基本标准,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职业教育经费应当加强审计监督,保障专款专用,职业学校应纳入教育教学督导范围”等内容。
解决就业出口问题
一直以来,职业教育的发展给人“上热下冷”的感觉,国家政府部门很重视,但是社会认同感不足。
在叶双瑜委员看来,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特别是考生和家长报考职业学校积极性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的价值认定、含金量和其他教育的证书有明显差别,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被低看一等。他认为这不仅是观念上需要转变的问题,更应该有法制的保证。建议在第十五条增写一段内容,“将职业教育学业证书等级与普通教育学业证书等级挂钩,同等级证书在升学招考、专业职称评定、公务员考录以及其他就业方面享有同等的待遇”。
庞丽娟委员指出,接受职业教育学生的出口和前途问题,是现在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卡脖子”问题。应该明确规定,接受完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样有权考研、考公务员、将来可以提职称等。在修法中应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制度门槛,以激发激励广大的家长、孩子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
杜德印委员认为,现在全社会出现了对教育的焦虑,其实无非是家长希望孩子有一个体面的就业岗位。让用人单位办职业教育,把用人和办学统筹衔接起来,能够有效引导家长和孩子选择职业教育,缓解社会对教育的焦虑。建议进一步研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问题,解决好职业教育与职业和就业脱节、办学单位与用人单位脱节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产教融合、教用衔接,让用人者办校、办校者用人”的思路,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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