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企业“越冬降薪”符合三个原则
企业“越冬降薪”符合三个原则
堂吉伟德
由于业务不同,企业之间曾现的业绩曲线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些企业属于“常青型”,一些企业则属于“候鸟型”和“季节性”,特别是以劳动密集型的纺织、玩具、手袋等制造为主的企业,每到冬季都属于淡季。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和美国“量化宽松”货币的影响,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性加工企业生存更为困难,整体陷入了“冬眠状态”,在企业自身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企业“越冬降薪”就是通过减少人头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减轻资金压力,为迎接春天到来打下基础。在笔者看来,降薪行为符合三个基本原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一是符合“共济原则”。厂兴我荣,厂衰我亡。有一首歌唱道,同舟共济海让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员工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只有企业大锅里丰富了,员工个人小碗里才能丰富。既然要求同富贵,当然也必须可患难,这符合传统的道德要求,也符合现代的人文规范。一个有着厚重的文化底蕴的企业,其核心之处就在于,员工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一样保护,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当成自己的眼睛一样呵护。当企业遇到困难时,作为企业的每一员,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出来,去为企业的兴衰做出自己的力所能力的贡献,甚至是奉献自己全部的力量。相比较而言,个人付出点工资的代价,实在算不得什么。在就业竞争如此严酷的当下,拯救企业其实也是在救赎员工每个人。
二是符合“市场原则”。在我看来,市场原则所体现的,就是有进有退,有上有下。既然有工资的增长,当然也有工资的下降,这都符合现实情况和客观规律。企业效益好了,不给员工涨工资,这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企业家为此应当承担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责任;那么,企业效益不好了,甚至面临破产的境地,员工和外界还不允许企业降薪自救,这于情于理同样说不过去。既便是在制度相对发达,工会极为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很完善的欧美国家的企业,也会在企业面临困境时,采取取薪之法。在很多时候,降薪已经不是该不该降的问题,而是降多降少的问题。
三是符合“契约原则”。市场经济同时又是“契约经济”。契约有书面的约定,也有临时的口头约定。比如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其规章中有明确的降薪条款,或者赋予了企业在员工定薪方面的临时决断权,那么企业降薪的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情形就是,如果企业之前和员工没有相关约定,也没有事先告之,但“遇冬降薪”早已成为一种习惯和常例,这也不违背“契约精神”。此外,如果仅仅是限于临时动议,但只要是集体决议,并从上到下都保证了公平公正,这同样也符合“契约原则”。
由此可见,“越冬降薪”不是不可以,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只要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那么降薪就无可厚非,无须惊异。 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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