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支付歪风不可长
来源:齐鲁晚报近日,一则“女子告赢单位获赔2.8万余元,单位却给她两筐硬币”的报道,再次引发社会对恶意支付现象的关注。沈阳女子晓天(化名)在工作中受伤后无奈离职,遂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原单位赔偿各项费用28700余元。万万没想到,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款是两筐硬币,其中大部分是5角的,也有1元和1角的。与原单位协调未果,目前晓天已申请了强制执行。
钻法律的漏洞,故意刁难、报复前员工,这家餐饮单位的意图昭然若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且无论主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使是两大筐硬币,收款方也没有拒收的合法理由。
正因如此,用人单位故意用大量硬币支付赔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屡屡引发舆论诟病。有一种声音认为,这种另类支付方式虽然不合情理甚至显得很缺德,但并不违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之前,拿它真没有多好的办法。
事实上,恶意支付“不合理但合法”的说法,夸大了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冲突,是对法律的机械式、教条式理解。法律不能、也不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司法机关不能、也不会纵容这种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做法。
“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违背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人民币的无限法偿性也应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换言之,除非涉事单位能证明其日常都是使用大量硬币进行交易,否则拿两筐硬币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就涉嫌违法。
无独有偶,去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出现这样一幕:一名被执行人拎着四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安检室,称要清偿执行款。最终,法院认为该男子的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司法人员的执行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再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法院的处罚决定赢得舆论普遍认同。
恶意支付,损人不利己,最终难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谓输了官司也输了人心。只要司法机关积极作为,这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就不会轻易得逞。鉴于恶意支付现象常常出现于劳动争议诉讼中,法院在判决时不妨明确支付方式,从源头杜绝恶意支付现象。
但正像专家所指出的,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在立法上确定小额辅币的有限法偿功能。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使用小额辅币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在无现金支付迅速发展、数字货币也已展开试点的情况下,货币法偿制度是否需要调整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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