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企业自建“解困房”可行,但推行切莫走样
崔冰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来看,几乎都经历过房地产市场的高涨和调控,一个地方的房价高和一个地方的经济繁荣是正相关的,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重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情结的传统国家,民间积累的财富大多选择投资房产和移民置业,芸芸众生的住房梦无疑也助长了房价的走高,尽管从“国六条”到“国十条”打压的颦鼓动地来,但收效差强人意。“物以稀为贵”,要使商品房房价回落至大多数居民有购买能力的水平,关键提高保障房的供应数量,这光靠政府部门一家单打独斗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从这个视角上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员工住房具有拾遗补缺、为国解忧的积极意义。
与商品房相比,企业自建房员工保障性住房可免去许多中间环节,更加节省建房成本,企业自主建房还能加强员工归属感,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更好的为企业创造效益,而且由于员工居住相对集中,也减少了上下班时间,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的拥堵。一些大型国企上缴税费、股东分红很少,理应有实力斥资自建员工住房为国分忧,更重要的是众多员工住上单位的廉价公租房后,就会促成社会对商品房需求总量的减少,有助于打压商品房的非正常上涨势头。
企业自建员工住房值得尝试,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制度设计,避免自建房的变质和走样,绝不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单位福利分房的老路。企业自建员工住房应属于解决困难职工的廉租房、公租房或公寓房性质,是为解决广大“夹心层”职工群体住房难问题而建的,它的属性和功能应当定位在“居住”、“解困”,而非“投资”、“福利”、“补贴”等方面。因为,能建起自建员工住房的大多是有实力的较大型企业或垄断企业,它们在土地、税收和资金等方面都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决不能演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产生强势企业的员工有特权,可以超标准住房、享受多套房子等负面效应,这就违背了企业自建住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有益补充的本意。因此,企业自建员工住房的口子可以开放,但是,政府的监管和舆论监督也要同步跟进,对员工住房从图纸设计、建成验收乃至分配方案都要严格监管,让企业自建住房催生出其应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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