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zi 发表于 2021-12-18 13:10:56

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及独生子女费、 取暖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问题解析

■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马芳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为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及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均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原则上不应当优先进行清偿。

    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参照《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石政规〔2019〕2号)第八条的规定,即便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均不影响统筹外项目的发放。而且,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支付至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均无明确规定。

    因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由对债务人职工具有兜底安置责任的主体进行承担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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