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时代 彰显先进性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副院长李学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出现过两部《工会法》。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毛泽东主席签发,因为当时全国人大尚未成立,就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二部《工会法》是1992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则是现行《工会法》的第三次修改。
《工会法》的制定修改过程,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1950年的《工会法》,在建立新中国的工会组织、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全总从1978年就开始酝酿对《工会法》的修改,直到1992年终于制定了现行《工会法》的最初版本。2001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工会法再次进行了修改,特别突出和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200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再次做了部分修改。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就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同时工会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工会法》的修改内容就充分反映了以下这些变化:
一是充分彰显了工会的政治性,更加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了工会要加强职工思想引领。二是充分彰显了工会的先进性,提出工会要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的发展变化,明确了新时期工会还要承担起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定职责,抓好劳动和技能竞赛等工作。三是充分彰显了工会的群众性,完善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工作体系的性质定位,拓展了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对象,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范围。
对上海来说,《工会法》修改更加具有特殊意义。自上海工会作为首批群团改革试点以来,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会改革,上海工会创造的“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顾村经验就是一个典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信新修改的《工会法》必将为上海工会推动新一轮改革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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