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与其立法限制,不如注重情感培养
【中立】与其立法限制,不如注重情感培养
堂吉伟德
法律并非万能,一切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做法,不过是“法律本位主义”的表现。于企业员工随意跳槽而言,企业有付出,员工也并非“一本万利”——企业牺牲了资金投入,而员工却牺牲了时间,错过了机会,跳的结果,有可能是向好,也可能是趋坏。现实中,越跳越差的并不鲜见。水往低处流,人向高处走,每一次跳槽总有其特定的理由,“为跳槽而跳槽”的人终归难得一见,于常态常情来说,这样做是完全的背离。
在两个同等机会面前,人总会倾向于最优者。立法的做法,就是漠视了员工选择的权益,在维护一方权利的同时,却伤害了另一方的权利。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企图靠强制之法,行“拉郎配”之实,这不但无以得到理解,收到预期中的效果,反而会招来反感和抵触,使法律处于虚置,法律不但发挥不了应有和规范作用,反而会激发新的矛盾,引发新的问题。
维系员工和企业之间关系的,除了契约之外,就是基于感情。说穿了,企业要想留住人,必须用独特的企业文化感染人,用优良的环境吸引人,用真挚的感情挽留人,如果不能让员工树立起“以企为家”的主人翁意识,始终将其排斥在集体之外,让其“心无所属”,那么一切“霸王硬上弓”,都只能适得其反。
法治社会,并非一切都得依靠法律。市场经济固然是契约经济,但也是人情经济。员工频繁跳槽,企业留不住人,这个板子不能只打在员工身上,而应对企业文化进行深刻反思,假若企业不能将员工真正当人,并做到以人为本,从事业上关心,从身体上呵护,从心理上安慰,从情感上慰藉,企业和员工之间只有利益,没有感情,那么这样的关系,注定难以长久维系,跳槽频现的心理基础,就此埋下伏笔。
事实上,限制员工随意跳槽这种提法,本身就有问题。“随意”的提法,其实是对问题的夸大,对员工权利的漠视,而“限制”则完全是一种粗暴的干涉。法律在这方面,引导比强制更重要。而在减少员工跳槽现象方面,注重情感培养,实现员企共建,才是根本的出路。企业要员工做道德者,那么自己就应当先做道德者,希望借法律赋予的强势地位,达到对个体的绝对控制,不啻为本末倒置的昏招。要知道,有时候,钱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让人有想头,有念头,有一种依恋和不舍,而这些除了情感之上的自觉自愿,法律于此,不过是毫无用处的“门外汉”。 培养感情也有必要
跳槽有机会成本在,不是无奈,就是不得已。所以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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