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跳单”有哪些后果? 当心成被告!
近日,网友爆料称某对明星夫妻找中介买房子,最后却为了省下中介费而跳过中介直接找到房东签约一事,在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该对明星夫妻回应,他们只是通过别的中介进行了交易,并没有“跳单”,一时间明星夫妻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引发了各方讨论。同时,今年1月,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家“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这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及买房“跳单”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中介人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中介服务,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应当承担中介费。综上所述,酌情认定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3000元。
2月11日至14日,记者对“跳单”现象进行了调查采访。调查发现,购房者“跳单”现象时有发生,多位房屋中介人士表示,购房者为避开大额中介费,他们也曾遭遇过顾客“跳单”。
那么,《民法典》实施后,有关”跳单”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呢?如遇”跳单”会有什么后果呢?
记者调查
遭遇购房者“跳单”房屋中介很无奈
“跳单”通常是指购房者利用房屋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然后直接与卖房人达成交易,以省去大额中介费的行为。2月11日,记者走访了成都多家房屋中介,他们表示,曾遭遇过购房者“跳单”,这种行为让他们防不胜防,但最后往往因为缺少实证,不了了之,吃了“哑巴亏”。
谈起购房者“跳单”,成都某房屋中介公司置业顾问小李介绍说,2021年3月,他就遇到了一起购房者“跳单”。当初一名购房者郭某带着女朋友来到其中介公司称,因他俩在南四环外上班,想在成都市武侯区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作为婚房。后小李便四处为其寻找房源,也让他俩看了四五处房子,其中有一套位于清水河公园附近78平方米的房子,他俩都很满意,还见了房主并加了其微信。郭某说,因父母首付款还没打过来,等钱到位了再找中介签合同。“当时,我们口头约定,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的3%,后来郭某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又看了一处性价比更高的房子,他俩决定不买之前看中的那套房子了。”小李说。
数月后,小李给房主打电话咨询后得知,其房屋已卖给了郭某。因小李未与郭某签有合同,这事也就不了了之。
像小李这样吃了“哑巴亏”的还有雷女士。三年前她便开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专门为二手房购房者提供免费看房、房屋过户等服务。“去年10月的一天,文先生来到我的店里称,想在成都东门买套小户型用于投资。”雷女士介绍说,随后她便开着车带着他看了多处房屋,最后他看中了一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的58平方米的房子,文先生当着她的面要了房主的手机号,后来买卖双方开始谈起了购房事宜。“后来,我多次与房主和文先生沟通,他们均不予理会。”雷女士说:“我被跳单了,谈好的几千元中介费最终也‘泡汤’了!”
采访中,多名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遇到购房者“跳单”很无奈,他们对这种行为也很厌恶,该行为也损害了市场交易本身。他们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杜绝“跳单”行为,让二手房交易更规范有序进行。“《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后,若出现‘跳单’行为,购房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解决。”成都某中介公司一名客服刘经理说。
律师说法
诚信交易,“跳单”到头来会得不偿失
那么,法律上对“跳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如何判定是“跳单”行为呢?遭遇“跳单”后,房屋中介机构该如何来维权呢?针对上述问题,2月14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和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表示,《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从法律层面给“跳单”者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哪些情形算构成“跳单”呢?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表示,如果出现如下情况,可算作“跳单”:一是房屋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并且该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或者已经达成口头中介协议;二是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了房屋政策咨询、房源信息、协助房屋价格谈判、看房服务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中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遇到“跳单”行为该如何维权呢?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称,房屋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首先是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范围、服务的期间,服务的费用、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在订立合同后,及时与房主及购房者沟通,督促双方诚信履行,避免违约造成损失。“房屋中介机构在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保留好已提供服务的证据,比如看房记录、图片、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每看一处房,应让客户和房主签字确认,用于在遇到‘跳单’纠纷时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王英占说,房屋买卖存在不少风险,如果购房者“跳单”,虽然可为自已节约一部分钱,但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往往成为被告,到头来得不偿失。同时,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英占提醒,买房过程中请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