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zi 发表于 2022-3-7 10:08:14

厨师长对女职工讲黄段子 被判精神赔偿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对女职工讲黄段子、开荤玩笑、不当触摸等行为,是长期困扰女职工的人身权益保护的难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性骚扰已经有了明确构成要件。“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案件案由,相当于在司法上有了“户口”。有此不良习性的管理人员或职工,应当积极改正;受到性骚扰损害的女职工,应大胆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维持合法健康文明的职场人际关系。

    基本案情:

    女职工吕某与男职工杜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吕某去杜某办公室拿厨师帽,拿完后随即离开。吕某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该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后,杜某在该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就员工吕某报警称我对其性骚扰一次(事),我认真反省,以后一定安心工作,事事处处为员工着想,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

    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杜某立即赔偿吕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某承担。

    ■一审:不当触摸虽无证据                  

    合理推定侵权判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杜某本人签名,杜某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吕某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杜某申请一审法院在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吕某主张的杜某用手摸吕某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杜某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法院据此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吕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吕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法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杜某赔偿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1.杜某赔偿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高度可能性存在性骚扰            

    管理者应充分尊重他人

    上诉人杜某不服提起上诉。杜某称,吕某的陈述与其在派出所陈述的事实有重大出入。没有证据证明杜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的范畴,且带有明显的性暗示,违背了吕某意志,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性骚扰的事实。杜某出具的保证书是应公安机关要求,特向公安机关对吕某举报的行为的认知和保证回应,并不是承认其存在性骚扰行为。

    吕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吕某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入职以来,工作期间一直受到杜某的语言及肢体的骚扰,杜某的性骚扰行为导致吕某长期焦虑、精神压力大、体重下降等严重的后果。并且杜某有前科。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酒店员工朱某1评价杜某,“平时聊天爱开黄段子”。酒店员工朱某2评价杜某,“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一审询问笔录中,杜某自己自述:“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和其他员工单独的时候没说过黄段子。”

    法院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吕某主张杜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报警说明情况,在派出所调查中,杜某出具保证书,表示自己会认真反省,保证自己“绝不通过言语、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另外,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其他两名酒店员工亦反映杜某“平时聊天爱开黄段子”“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杜某在一审询问笔录中亦承认“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综合以上证据,吕某关于其曾受杜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吕某的人格尊严,并据此酌定其赔偿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杜某作为所在单位的厨师长,具有一定的管理地位,应充分尊重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内心感受,规范自己的言行,营造文明健康的工作环境。

    2021年4月30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醒:民法典明确性骚扰构成要件         

    单位应担起相应的法定职责

    性骚扰问题很早就受到立法关注。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是,对如何认定性骚扰,上述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极大影响了相关规定的执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一个条文两个条款的方式,分别明确了性骚扰构成要件和工作单位义务。即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zj66 发表于 2022-3-7 11:17:39

该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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