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单位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发生。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人因为各自原因被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无法提供正常劳动。3月20日,一名在省外务工的川籍农民工文先生来电咨询称,如果因为疫情被隔离,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针对文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员工因疫情被隔离的,单位不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杨志元律师认为,旷工是对员工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的负面评价,更多的是强调因个人主观故意导致的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但因疫情被隔离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不能将因疫情被隔离评价为旷工。
如果单位以被隔离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单位以被隔离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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