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也可“帮忙”劳动维权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中,有5件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各地500余件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其中,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4号)、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5号),都是与职工密切相关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一
工钱难讨 求助检察院
——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某农业公司负责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324万元。2018年1月初,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仍未能领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履职过程】
2018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检察院)在参与人社部门开展的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农业公司存在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线索。该院及时与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进城务工人员垫付部分工资。
2018年4月11日,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龙湾区检察院查明:经某农业公司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确认,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欠薪金额总计128.324万元。在前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龙湾区检察院继续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某农业公司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未果。
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湾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8年4月20日,龙湾区法院受理孙某宽等78人的起诉。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且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龙湾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4月27日,龙湾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孙某宽等78人的工资(扣除已领取的垫付金额)。某农业公司现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关单位与某农业公司就50万元垫付款的后续处理已达成协议。
【指导意义】
1.因案制宜,妥善解决欠薪问题。进城务工人员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人社部门负有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涉劳动保障重大案件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线索的,应当甄别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对于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对于欠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协调人社部门履职尽责。对人社等职能部门履职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尊重进城务工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
2.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多在建筑、餐饮、快递等行业就业,因相关市场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往往会遇到诸如确定用工主体难、明确诉讼请求难等问题。对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配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形,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加强与人社、财政、街道等单位协作配合,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案例二
单位改制举证难检察院来帮助
——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安某民等80人自2003年起先后在南京市某环卫所(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某环卫所改制转企为某环境公司。安某民等80人继续在某环境公司工作,但仍未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安某民等80人多次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手续、补缴入职以来社会保险费等诉求未果。2020年3月16日,安某民等8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某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劳动者未提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未予受理。
2020年3月31日,安某民等80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请求确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履职过程】
2020年4月20日,安某民等80人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玄武区检察院从南京市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某环卫所改制转企后,安某民等80人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某环境公司需为安某民等80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2020年4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分别向玄武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玄武区法院一审审理中,玄武区检察院派员到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0年9月,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安某民等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即与该所建立劳动关系。后某环卫所改制转企,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某环境公司承继。遂确认安某民等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生效后,社保部门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玄武区检察院积极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费筹集方案并促成资金落实到位。后社保部门分别为75名环卫工人办理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指导意义】
1.劳动者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为其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先行协调政府责任部门履职尽责。经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存在客观障碍的,检察机关可依劳动者申请支持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办理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2.协助劳动者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因无法独立、充分地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劳动者在诉讼中可能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可依申请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劳动者补充相关证据。一是协助收集被告身份的完整信息,比如用人单位变更材料、改制文件等。二是协助收集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相关的起诉必备证据。比如,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表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实现诉权平等,而非代替劳动者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权益提醒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2021年7月,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在支持特殊群体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具体能提供以下帮助: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协助收集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确定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三,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围绕着当事人的主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第五,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二是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比如,检察机关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收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而非收集全案证据,更不宜仅收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三是遵循处分原则。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政策,使其明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应当围绕着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能干涉。四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商,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出席法庭,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协助劳动者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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