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看似“寻常”的高温下劳动者权益落实起来为何如此“奇崛”?
“我的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岗位实行三班制。今年6月,老板对我的朋友说,企业为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从6月至9月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夏季高温津贴。但是,7月我的朋友领工资时却发现中、夜班津贴企业没给。对此,老板说,发了高温津贴,中、夜班费就可以不发。请问这样的做法对不对?”7月25日20时,上海一巴士驾驶员沈金财的一番问话,既打破了中企互动会员群的宁静,也掀起了热点主题讨论的序幕。“高温津贴和中、夜班津贴是两码事,全要发。”
“应该给,必须发!”
“中、夜班津贴是专用于职工因为上中班、夜班补贴及早上5时前上班的就餐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我刚刚上网查了,目前上海市人社部门规定中班(22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时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为0.80元,是按天计算的。夏季高温津贴是按月计算的,必须要发。”
在中企互动会员群里,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纷纷对沈金财的问题给予了答复。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已经老的不能再老的话题,几乎每年到高温季节,各大媒体、各个相关部门就会铺天盖地的进行宣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或看到少数企业发了高温津贴,就不发中、夜班津贴或交通费、夜间值班费;也有些企业发了高温补贴,就觉得自己做到位了,不重视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班组职工到底还存在哪些迟迟没能得到解决的问题?又有哪些权益至今仍然得不到享受?沈金财提出的这个问题仿佛一根导火索,一下子就把大家心中想说却又觉得是小事不好意思讲的话引了出来。
“我在一家化工企业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多年来,我们一直享受专门的保健食品费,钱虽然不多,但体现了企业的关怀。今年企业决定发放夏季高温费,却要停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老板说,特殊津贴可以‘合并同类项’。”某化工企业的职工王小川说。
“我所在的公司以往从不发放高温费,今年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公司决定发放4个月的高温费。公司说到做到,但以往一直放在站点的防暑降温物品却看不到了。我们快递员在烈日下一趟快递送下来,浑身湿透,口干舌燥,就想有杯冷饮降降温,现在发了高温费却取消了防暑降温物品,难道这两者之间只能‘二选一’?”某快递公司快递小哥张胜利问道。
“我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是露天作业,我很想中午时能躺下休息一会,但老板说,高温费发了,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由于要赶工期,中午吃完饭就要工作。难道企业发了高温费,职工就不能再享有停工休息的权利?”某建筑公司操作工刘勇说。
“每年夏季是停车场收费员最难熬的时刻。每个工作日我们都要站在太阳下收费,上岗前带的一瓶冰水,两小时不到就化成了水。由于长时间烈日暴晒,我们最怕中暑。听说工作时中暑也算工伤,可我们老板却说不算工伤。”某停车场收费员杨伟民说。
炎炎烈日下,广大劳动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施工现场的工人师傅、马路上的环卫工、铁道旁的铁路工作者、城市里的消防员、快递员……因为他们的坚守,确保了城市正常运转、生产正常有序,他们是夏日里做可爱的人,我们都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关怀,不仅要给他们点赞,还要以实际行动给高温下的劳动者送去必要的“清凉”。但在线职工发出的这些疑问,犹如一记重重的耳光把我们打回现实,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还是没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保护高温等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健康和权益历来都被摆到一个重要位置。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家就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12年6月,该办法经过修订后被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所取代,其目的就是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近些年来,随着劳动保护的不断加强,人社部门和各地政府几乎每年都会下发相应的通知规定,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有毒有害岗位“贴补”显然不能与高温津贴“合并同类项”,虽然都是特殊津贴,但发放的依据和要求不一样。夏季高温津贴针对的是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夏季高温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针对的是从事这一行业工作的人员。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则两种不同性质的津贴可以兼得,而不是“合并同类项”。防暑降温物品也不应该“说停就停”,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从事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夏季高温津贴这种特殊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给予职工高温费,不等于说就可以停止防暑降温物品的供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职工也享有停工休息的权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气温要求,国家甚至有强制性规定。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而关于高温中暑能不能算工伤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经工伤认定部门确定的就能才算工伤,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夏日露天作业或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最关心的是高温费,其次是清凉饮料。除了这些,还享有哪些权益?针对酷夏,国家给予职工的夏季待遇,散布于各个方面,除了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比如毛巾、肥皂等;即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发放了这些用品,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要预备必需的药品,比如:清凉油、人丹、风油精等,以帮助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顺利度过苦夏。同时,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等。
既然国家规定这么详细,且每年都开展宣传,为何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还是无法得到完全保障?在讨论中,大家得出了三方面原因:一是用人单位执行制度不严格,特别是民营企业、私人老板,存在能省则省的心理。二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一部分劳动者可能怕丢工作或被穿小鞋不敢与用人单位提出;也有一部分人劳动者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自身也无法做出判断;三是有关部门在抓好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情况,各方应如何做好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进一步讨论中,在线职工达成如下共识:
劳动者要做好自我防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温天气要关注天气预报,及时获取并了解高温、热浪预报及预警信息,外出作业携带一些诸如清凉油、风油精等必备的防暑药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放慢速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主动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了解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政策,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敢于积极维权,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并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有效证据。
企业管理者要加强换位思考,理解高温作业的不易。高温考验着每一位劳动者的毅力和体力。实际上,酷暑下的劳动者体力不支会中暑甚至晕倒,因此,作为企业管理者请给高温酷热下的劳动者更多关怀,从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以及工作细则实施等方面,尽可能多为劳动者考虑。例如,尽量避开高温作业时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提供避暑防晒用品;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合理安排工期,最大化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尊重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成果,换位思考,对他们多一份理解和尊重,认真落实各项高温工作的政策性规定,为劳动者打开更多“清凉之门”,让他们在炎热的工作条件下有更多“清凉感”和获得感,体现对他们劳动的尊重善意。
执行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指导。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作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最直接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高温天气劳动权益维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加大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权益维护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露天岗位工作和有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检查高温作业劳动者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和创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路径,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支起一把“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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