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兵 发表于 2011-6-10 14:04:41

(汽运)赣首家“乡镇出租车公司”陷困境

         两年前,瑞昌市码头镇成立的瑞昌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成为江西第一家被批复经营范围在乡镇的出租车公司,但该公司经营不到一年就陷入了生存困境。迫于生存,该公司50辆出租车选择到瑞昌市区运营,却不断被运管部门以“违规超区域经营”为由而进行查处。
  3月2日,金城公司向瑞昌市法院正式起诉瑞昌市运管所,“希望通过纠正一辆车辆的被扣行为来撬动全局”。

  此案一审判决近日已下达,金城公司败诉。近日,金城公司负责人向新法制报表示他们还将上诉。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D/DE/DE3E78D908A9704FD16EBA462ACB71EE.jpg瑞昌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证上经营范围是“客运出租运输”
  金城公司:运管所未出具有效手续却扣车

  金城公司起诉瑞昌市运管所行政强制一案的一审判决,由瑞昌市法院于5月30日下达。判决书显示,瑞昌市法院今年3月3日正式受理此案后,并于4月22日公开审理。

  原告金城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0年8月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所属的赣G3M108出租车于同月取得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客运运输出租”,以上两证发证单位均为瑞昌市运管所。

  2011年2月11日,赣G3M108出租车在瑞昌市运营时,运管所工作人员未出具任何有效法律文书及材料的情况下,将车辆强制扣留至其办公场所。

  同月22日,运管所向金城公司以超区域经营为由发出了《瑞昌市出租汽车公司违约金支付通知书》。

  公司方面认为:

  1、金城公司依法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客运活动,应受我国《行政许可法》保护;

  2、瑞昌市运管所在扣留金城公司车辆进行行政执法时,应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法,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其在没有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制扣车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瑞昌市运管所作出违约金支付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运管所:未有扣车行为和罚款

  被告瑞昌市运管所辩称,金城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1、金城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运管所扣车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成立。(1)瑞昌市运管所对金城公司车辆在营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瑞昌市运管所是车辆运输经营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瑞昌市运管所对金城公司车辆营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车辆并进行罚款。(2)金城公司本次有违规经营行为,但瑞昌市运管所以“维护稳定、重在教育”的原则,未有扣车行为和罚款。(3)金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瑞昌市运管所有扣车行为。

  2、金城公司请求法院撤销瑞昌市运管所作出撤销违约金支付通知的诉请不成立。该诉请内容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是履行合同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出租车应按申请获批区域经营

  瑞昌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九江市晓达贸易有限公司向瑞昌市码头工业城、码头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组建瑞昌市码头镇出租车公司可行性及实施方案的报告》,该公司在报告中明确表示:“组建后的出租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码头工业城、码头镇政府指定范围内运营。”

  同年8月19日,码头工业城管委会向市政府递交了《关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方案中对营运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经与市运管所共同开展的民意调查,营运范围为码头“沿江路东至狗头矶……北至长江”。

  同年9月10日,瑞昌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瑞昌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该公司组建并享有划定区域的出租车经营权,不违背法律规定,并体现了该公司的意愿。瑞昌市运管所向金城公司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金城公司提出的取得了许可就可在瑞昌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有违公平诚信。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码头镇人民政府、码头工业城管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金城公司签订了《瑞昌市码头镇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书》,该合同书对金城公司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合同书还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须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未经许可擅自超区域经营要交纳违约金。”

  瑞昌市运管所负责人也在该合同上签了名,并加盖了瑞昌市运管所单位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对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合同约定的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须扣缴违约金的行为与瑞昌市运管所法定监管职责有部分重合,因此瑞昌市运管所在检查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合同所列行为的,既可以根据合同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规定,开出违约金支付通知书,由相关单位从履约保证金专户扣缴,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现瑞昌市运管所依据金城公司超区域经营的事实,开出违约金支付通知书仅是对违规行为的确认,其行为并无不妥。故瑞昌市运管所所作的违约金支付通知书不是依行政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金城公司要求撤销该通知书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对于金城公司主张瑞昌市运管所扣车行为违法的诉请,法院认为,金城公司提供的四张照片不足以证明扣车事实的存在。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城公司金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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