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有一说一
◆职工说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怀疑职工泄密,进行调查取证没有问题。但是,查看职工手机信息就不合适了,特别是职工拒绝后竟然将其辞退就更不对了。我们简单分析一下,如果职工通过手机泄密,还会留着证据给你检查吗?早就把泄密的资料给删除了。还有,手机属于职工个人物品,手机里面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职工允许,公司是没有权利查看的。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拒绝检查手机就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这是赤裸裸无视职工权利的行为,职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蒋国超)
我觉得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职工的手机里的信息就是个人隐私,公司强行要求检查,就是侵犯职工的隐私。如果公司认为职工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可以通过一些合理合法的程序来进行调查。另外公司为了避免泄露公司信息,应该加强对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让职工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增强职工的保密意识。
(王爱平)
企业发现泄露重要信息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该选择报警,让警方立案调查。而不是自行组织查看职工手机,因为职工手机属于私有财产,手机内容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支持林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晓静)
我不赞同这个企业的做法。首先,这种检查不合情合理,职工自然不愿意配合。其次,这种检查侵犯了职工隐私权,职工可以拒绝。第三,因为职工不让检查手机就开除职工,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这么做不但查不到事情的真相,还将自己推上风口浪尖,被人口诛笔伐,得不偿失。
(李钰政)
笔者认为,武汉某公司查看职工手机的做法值得商榷,辞退职工的做法就更不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企业要想知道某位职工的手机内容,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方式来进行调查,这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还能让职工接受。
(赵明军)
用人单位因强行检查职工手机信息遭拒绝而辞退职工,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侵犯了职工隐私权。至于单位要查“内奸”,把泄密单位的事情调查清楚,办法很多。比如:可以让职工自证清白,把公司想要检查的信息截图,给大家看,即可。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彼此都能平心静气、平等对待,在相互尊重、和气处事的情况下,就没有办不成的事情。我想,只要找对方法,一切疑难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张维)
我认为职工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企业是无权搜身和强行检查私人物品的。如果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也得由公安机关来办理。为此开除不配合的职工,那更是不妥,不仅毁了企业的形象,而且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职工而言,如果没有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那就应该向林女士一样,敢于面对、勇于面对,与不法行为说“不”,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就应该遵守好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杜绝一切违法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杨玉清)
实际上“泄露”公司重大信息,未必非得用手机,“网传、口传、纸传”都能做到。仅仅通过检查手机的办法找“内奸”是不可取的,而且以职工不配合就给予开除更是愚蠢、违法和不得人心的做法。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公司平时要加强对职工爱企爱厂教育,组织职工学习企业规章制度,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知道在企业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曹吉祥)
企业管理要依法依规,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人治是企业管理的大忌。实行人治,企业难以做大做强。职工有隐私权,这是职工依法享受的基本权利,企业无权非法剥夺。职工手机里的内容不是想看就能看的,而且是第二次检查手机,简直是错上加错。辞退拒绝手机检查的职工属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涉事企业还需支付赔偿金。
(龙继辉)
这起事件之所以令职工反感,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手机是私密物品,很多时候连自己的家人都不让看,作为单位要查看职工手机实属过分。第二,不让看手机就怀疑职工,甚至辞退职工,这就更过分了,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是职场的用人之道,这个企业首先从内部人开始怀疑,而且是对每个人都不信任,试想想,这些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是不是会心寒。
(李新宇)
这个企业的做法实在有些奇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将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泄露出去了,确实不妥,需要找出这个人,但是,查寻的过程要合规合法,比如联系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请求支援,或者协助调查。还可以通过询问知情人,直接找到有效证据。总之,方法很多,最愚蠢的办法就是查看职工的手机,但凡聪明一点的职工,谁还会留下证据让你检查。
(杨芳)
从事件本身来讲,企业肯定做得不对,第一,不应该检查职工手机。第二,不应该将不配合的职工辞退。但是,作为企业的职工是不是也应该反思呢?企业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地方,如果保护不好自己的企业,无疑就是自己断自己的后路,所以职工也要懂得保护好企业的机密,自觉抵制泄露企业机密的事件出现。
(高常月)
任何事都有两面性,公司重要信息被泄露,自然要查,但是查要合规合法,不能因为职工提出质疑,就以此为借口开除职工,这样公司反而变得没有道理了。随意查看职工手机,会令职工反感和抵触,产生消极心理。人最大的需求是被理解和尊重,公司只有尊重信任关心职工,让职工感到有尊严,才有利于培养出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才能激发出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职工才会毫无条件配合公司,甚至主动帮助公司查明真相。
(房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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