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野泳”陋习还需法治给力
原标题:摒弃“野泳”陋习还需法治给力酷暑当头,很多市民会选择游泳消暑。但是,郊外的池塘、水库水域情况复杂,戏水游玩容易发生溺水事故。7月8日傍晚,一对男女在宁波市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朱高庵水库“野泳”,因绑在身后的救生绳绳结散开,呛水慌张引起溺水。危急时刻,正在此执勤的浙江孙茂芳公益救援中心的救援队员陈春安、叶维本火速跳入水中救人,成功救起落水男女。(7月13日《台州晚报》)
据救援队员介绍,随着6月底气温逐日攀升,为预防溺水事件的发生,象山县东陈乡除了通过各种渠道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更新警示标识外,还特意邀请孙茂芳公益救援中心每天17点半到21点在辖区内的三个水库分组巡逻,最终让这次意外化险为夷。对此,他们郑重提醒:夏季是溺水事故易发期,要摒弃“野泳”陋习,勿存侥幸心理。
入夏以来,选择“野泳”消暑的人日渐增多,但随之也增加了溺水风险。不少案例警示我们,野外水域表面看似平静,实则暗藏凶险。比如,有些水库、河道底泥松软,人容易陷入泥沼而无法动弹;有的水体表面看似平缓或静止,水下却暗流涌动或有漩涡,很容易把人冲走;有的水下环境复杂,可能长有水草等植物,一旦身体被缠住,很难挣扎掉;此外,水上和水下温度有很大反差,极易造成游泳者腿部等部位抽筋,从而发生危险。
尽管“野泳有风险,下水需谨慎”的警钟敲了无数遍,但依然挡不住一些人“野泳”的热情。尤其是一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青少年,千方百计挣脱各方面的约束,不顾安危去“野泳”。其中,有人纯粹是为了寻求刺激,有人是将游泳当成消暑纳凉的乐事。同时,在一些人看来,相比室内泳池,“野泳”更能给人身心舒畅、亲近自然的惬意。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针对“野泳”行为的法律仅限于水源保护区、公园绿地水域,对于城乡的池塘、湖泊、水库、河道等非水源保护区,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从管理角度看,由于“野泳”属于市民自发行为,且没有明确处罚依据,目前相关方面只能采取宣传引导、竖立警示牌、加强巡查等方式劝阻。因此,摒弃“野泳”陋习,还需法治给力。
就我市来说,河网密布、港汊交纵,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对开放水域的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水域情况明确禁止游泳等行为及罚则。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环保、水利、公安、镇村等多方联动,构建共治网络,让宣传警示更深入、安全防范更严密、违规行为查处更有力。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增设巡查人手、赋予执法权,也是有效的途径。
当然,摒弃“野泳”陋习,不能局限于“堵”与“罚”,更要重视“疏”与“导”。各地要统筹资源,努力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更多安全的游泳场所和环境。比如在城市,公共游泳场地较多,可采取政府与家长共同出资购买服务或暑期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让广大市民“游得起泳”;在农村,鼓励镇村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并用好乡村游泳池。(付彪)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