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zi 发表于 2023-8-8 09:11:34

违约诉讼中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吗

  ■通讯员陈振安

  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想主张精神损失费;为了催讨、起诉耽误了工作,我想主张误工费;为了降低诉讼风险请了律师,我还想主张律师费。在民间借贷、劳务关系等纠纷中,除了主张返还借款、支付劳务报酬外,许多当事人可能会有疑问,上述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律师费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费

  日常中所称的“精神损失费”,指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而有权请求的金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权益:指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监护权等。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指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寄托、慰藉、怀念等精神利益的物品,如婚纱照等婚礼纪念物,遗物等近亲属死者纪念物,族谱等家族祖先纪念物。

  所以,精神损失费并非精神遭受损害就能获得支持,而是应以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品受侵害为前提,且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必要,以区别于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除非违约行为同时损害了上述权益,否则该费用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

  法律上的误工费,通常指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因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或劳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误工费同样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常见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害案件中,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民间借贷等纠纷诉讼中因起诉、出庭而耽误工作产生的“误工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

  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中就包括了律师。法律规定的常见特殊情形下可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特殊侵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常见的如处理人脸信息侵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等纠纷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予以支持,其中合理的开支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滥用诉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虚假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赔偿合理律师费酌情予以确定。

  此外,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生态环境侵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中亦有相应规定。

  所以,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人民法院对合理的律师费支出原则上会予以支持。否则诉讼中律师费用通常需聘请方自行承担。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会拟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概括性条款来约定费用承担。但律师费因其“非必要”的性质,通过概括性表述来主张可能存在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因此,在概括性描述的同时,可通过对律师费等容易产生争议的费用进行明确并加以罗列,来降低相应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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