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加班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通讯员郎希颖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前,一家公司质检部员工小李在节前接到了公司的两份临时通知:“由于近期订单猛增,包括质检部在内的多个生产相关部门都要在中秋国庆假期期间加班。”“中秋国庆假期期间加班的,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由公司在10月上旬安排补休。”这让小李很纳闷:公司在中秋国庆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可以统一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吗?如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又该怎么算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假期安排职工加班后是否可以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先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加班?
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指工作时间的延长,严格来说分为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加点是指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是针对实行标准工作日而言的。
比如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即使是一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不构成加班。一周实行7天工作制则不行,因为劳动者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权利。
无论是加班还是加点,都需要“用人单位安排”或“劳动者申请加班,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条件。重点就是加班加点是需要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的,劳动者自愿主动延长每天工作时间或是在公休日、节假日主动到单位工作的,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实际工作时数大于法定工作时数的前提下,才构成加班。
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可以视为对劳动者失去的休息、休假时间的一种补偿,其与基本工资的算法是有本质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以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以不低于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这两种加点、加班方式,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调休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不能以调休代替。
另外,加班工资的计算要特别注意与单位实施的不同工时制之间的关系,以今年中秋节、国庆节为例:
1)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9月29日、10月1日至10月3日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9月30日、10月4日至10月6日安排工作的,则还要依据公司的作息时间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则公司需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如果在9月29日、10月1 日至10月3日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9月30日、10月4日至10月6日安排工作的,则需要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计算,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9月29日至10月6日安排工作的,均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怎么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中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即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温馨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注意以下方面:
1)完善考勤、加班等规章制度,对加班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加班申请、加班审批等流程。
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从而降低加班工资成本。
3)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前述我们提到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法律就规定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4)注意调休的运用。例如本次中秋国庆期间,用人单位在9月30日、10月4日至10月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通过安排调休代替。安排调休后即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5)要特别注意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法律责任。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甚至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6)如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仲裁、诉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且存在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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