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体检发现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通讯员刘秋苏报道 前不久,一份体检报告因在建议栏中出现“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而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既是对求职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负责。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医生的行为已经越职。那么,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体检要求有哪些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入职体检项目可以包括人格精神测试吗?劳动者入职体检发现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劳动者隐瞒既往病史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一起来看看劳动法专家怎么说。体检中心能否建议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
显然,体检中心(医生)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体检中心无权介入到劳动关系的建立之中、对劳动者的入职向用人单位提出此类意见,已经超出了体检的范畴。同样,作为医生,只能就体检者的体检情况作出判断,而不能对患者是否入职作出结论,否则就超越了医生的职权范畴;并且,也不能仅仅凭体检者呆滞、反应迟钝等来判断体检者的智商问题,智商应该有专门的智商检测报告。
法律上对于入职体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十条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入职体检的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不同的单位要求,对于入职体检的项目也不一样。常规情况下,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内科检查、外科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检查、口腔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标准比一般企业更加严格一些。教师则对于是否有精神疾病既往病史、口吃等有严格的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入职体检项目可以包括人格测试、精神测试吗?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促进劳动者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在入职体检时会增加人格测试、精神测试等,也是不被禁止的。
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如果入职时没发现,而在试用期时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精神,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者入职体检发现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应聘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从事食品工作的、公共场所经营的、医疗工作的、化妆品生产工作等领域的,有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的疾病种类。用人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己企业性质明确告知员工本单位对入职体检的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体检结果后,若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明确告知员工拒绝录用的原因。
劳动者隐瞒既往病史,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劳动者隐瞒既往病史,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职工以个人隐私为由,未如实申报病史,则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作者系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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