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刑事打击,也要惩戒补位
原标题:既要刑事打击,也要惩戒补位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今年以来,各地持续强化打击力度,深入开展“云剑”“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最近,我国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缅北果敢自治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四名重要头目,缅北四大家族喊话家人赶紧放出所有中国人,进一步打击了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
也要看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除了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犯罪分子形成强烈震慑,还要坚持关口前移、防范为先,持续织密筑牢防护网。《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就是用好包括失信惩戒制度在内的多种政策手段,持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严打高压,不断巩固和深化打击治理成效。
去年,我国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明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标志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又迈出重要一步。
有许多网友不解,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意味着诈骗分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为何还需要进行失信惩戒呢?
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不仅在于造成个人经济损失,而且都是通过透支社会信任、破坏人际信用的方式实现了非法目的,这意味着它不仅是刑事犯罪,更戕害社会信任,严重破坏了社会平稳运行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对相关人员进行失信惩戒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合理性;另一方面,许多电信网络诈骗都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上下游,一些关联人只是提供了账号等,表面上够不到法律严惩的标准,但实际已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如果能合理地运用失信惩戒手段,可以发挥震慑作用,消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正因如此,《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惩戒对象,既包括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包括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比如,哪怕是为电话卡、银行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也有可能被列为惩戒对象。总而言之,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打击网络电信诈骗,既需要刑事方面重拳出击,也离不开失信惩戒及时补位。多措并举,才能坚决切断犯罪的关键链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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