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仔细阅读离职协议书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被否
案情介绍2022年3月16日,李某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资结构为每月工资3000元加绩效工资,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时间采用标准工时制。2023年9月22日,李某认为公司连续数月无故克扣其绩效工资,便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离职申请标注的离职理由为克扣工资。但在李某提交离职申请的同时,公司要求李某签订一份《离职协议书》,以方便公司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该协议书载明了李某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如签订该协议书,则李某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放弃一切主张赔偿以及经济补偿的权利,而李某并未仔细阅读便签署了协议书。2023年10月13日,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李某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和拖欠的绩效工资,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可以认定李某系个人自愿离职,故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如果李某不签署公司出具的《离职协议书》是否够能胜诉?
首先,仲裁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知,李某未在庭审中证明其签署的《离职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说明李某签署《离职协议书》的行为有效,且协议书内容载明李某已认可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故仲裁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果李某不签署公司出具的《离职协议书》,那么李某是可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胜诉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如果李某不签署《离职协议书》,并且出示离职申请以及相关的工资流水和绩效考核记录,完全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拖欠绩效工资的事实,故李某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的绩效工资。
结合本案,若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劳动者具有放弃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权利的处分权,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时需要非常谨慎,并要培养一定的证据意识,必要时需对能证明离职协议相关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进行固定。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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